成都黎女士的丈夫戴某駕駛投保車輛時,車輛底盤與地面物體發生碰撞,在黎女士花費60555元修復車輛後,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黎女士的上訴請求得到法院支援。
2009年6月20日晚上,黎女士的丈夫戴某駕駛車輛行至成都市高新西區某工地時,汽車底盤與地面發生碰撞,並繼續向前行駛300米,停車後汽車無法啟動。戴某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雙方認定由於碰撞車輛底盤致使發動機機油底殼破損及右前鋼盆損壞,而在機油底殼破損後車輛繼續啟動、點火造成車輛發動機部分部件損壞。
2009年7月22日,黎女士向四川某汽車服務公司支付修理費押金5萬元,該公司在車輛維修完畢後向原告出具《維修結算單》,涉案車輛維修費用共計60155元。保險公司對該《維修結算單》中27692元維修費部分予以認可,對其餘維修費認為是擴大損失而不予認可。
保險公司認為,在車輛碰撞後繼續駕駛車輛且強行打火造成車輛發動機遭受擴大損失,依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對首次事故損失27692元予以賠償,對戴某擴大損失的行為所造成損失不予賠償。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車輛損失符合保險合同的賠償範圍,被告應向原告賠償維修費損失60155元及施救費400元,但原告僅向法院主張50555元,法院予以認可,故被告應向原告賠償事故損失50555元。
法院認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中的第六款:“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依據該約定,車輛駕駛人在明知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繼續使用車輛造成擴大損失的,被告有權不予賠償。但法院同時認為,車輛駕駛人在並不具有專業車輛修理知識的情況下,未充分認識到,也無法準確查勘到此次底盤碰撞已造成保險事故,即不應視為車輛駕駛人存在擴大損失的過錯。在碰撞發生後,車輛駕駛人僅繼續行駛約300米,其繼續行駛的行為並未持續過久,從碰撞到停止駕駛期間所造成的損失應屬於損壞原因到損壞結果發生的正常過程,不應被視為兩次損失。(記者黨文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