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物價局等部門日前修訂出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實施辦法》。辦法明確經適房開發利潤不得超過開發建設成本的3%,並列出5種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辦法明確提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過程中一系列優惠政策措施,主要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建設經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有下限標準的,一律執行下限標準,沒有下限的,按不高於80%收費標準執行;壟斷行業工程收費應予優惠;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建設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並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利潤率不超過3%,市、縣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同時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浮動幅度按不高於基準價格的3%確定。
此外,辦法還規定下列5種費用不得計入經適房成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性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按規定已經減免的和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記者鄧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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