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涉諸多熱點焦點問題
“第三者”索要補償法院將不支援
記者1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這個審判實踐中總結的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涉及了房產分割、確認親子關係、生育權、“第三者”索要補償等近年來婚姻官司中的熱點、焦點問題。
婚前買房可能誰買歸誰
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是房產。法院審判實踐中也發現,房產分割往往使離婚案件“案結事難了”。目前,夫妻雙方家庭共同出資購買住房的情況很普遍。而離婚時房屋如何處理,往往引發糾紛。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中分為不同情況擬進行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作為雙方離婚時的債權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