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公開徵集意見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提出,市民應按照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進行垃圾分類投放,如不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擬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對於正處於垃圾圍城困境的北京而言,垃圾分類意義之重大,不言自明。然而,以罰款來強制推行垃圾分類,這是否妥當?
在國外,從幼兒園起,就進行垃圾分類等環保教育,一個人從小時就養成了垃圾分類的習慣,但國內,大部分人卻從未接受過垃圾分類的訓練,在相關教育沒有完善之際,政府部門不反省自身工作不力,卻一味責怪民眾素質低下,毫不留情地對懵懂無知的民眾給予處罰,于情于理都難說通。
何況,罰款未必一罰就靈,罰款管的是手腳,卻不能管頭腦,民眾的環保意識,絕不是罰出來的。城管的執法力量再大,也不可能監控到每一個小區,每一個垃圾桶。從法律上,罰款的取證也是個大問題,你說人家扔,人家不承認,必然會爭議不斷。
以罰款促進垃圾分類,明顯缺少操作性,難以實行;以罰款改變民眾環保意識,更無異於緣木求魚。因此,這樣的立法還是慎重為好。公眾的文明素養不是一夜間就能改變的,與其迷信罰款,倒不如在公民教育上多下工夫。
可以注意到,現在一提到垃圾分類,往往總強調民眾的義務,政府動輒以居高臨下的姿態,去指導民眾,“考核”民眾。這樣的互動無疑是單向的———政府確有權力督促民眾展開垃圾分類,但反過來,民眾難道沒有監督政府垃圾分類工作的權利嗎?
居民垃圾分類,這只不過是垃圾分類的第一環,垃圾分類回收後,垃圾的後續處理是不是也不折不扣實現了分類呢?眾所週知,一直以來,北京市政部門的垃圾處理,採取的粗放管理,並未建立成環環相銜接的垃圾分類處理系統,媒體曾報道,北京多個區的垃圾轉机站均沒有垃圾分選分類環節,收來的垃圾壓縮、打包,然後直接就埋了,有市民坦言,垃圾被居民分類後,又被混在一起,這嚴重打擊了居民垃圾分類的積極性。
現在許多人並不是不願意垃圾分類,而是根本不相信垃圾分類,倘若垃圾分類只是“先分後混”的謊言,那麼垃圾分類永遠不可能深入人心。人們注意到,《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對於市政垃圾“分類處理”環節的著墨並不多,對於處理環節缺乏強制性要求,這無疑遠遠不夠。
相比壓縮、打包、填埋的粗放處理,垃圾分類處理的成本是高昂的,那麼,市政部門會不會出於部門利益,在垃圾分類處理上偷工減料甚至瞞天過海呢?這並非杞人憂天,據報道,通州八里橋南街小區,幾年前曾有一台廚余垃圾處理機。該機器只使用了不到兩年,就被束之高閣,後期費用(包括水電費、菌種費、保養費和人工分揀費等)太高是停用的主要原因。最近媒體還報道,北京有污水處理廠為節約污泥處理費,竟把污泥處理包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則把有毒污泥直接倒入河床。顯然,無論是垃圾還是污水處理,雖然它們打著環保的旗幟,但出於部門利益,它們都擺脫不了趨利的本性。
垃圾分類處理,不能把希望都寄託在市政部門的良心自覺上,對此,需要建立起一套由民眾充分參與的監督機制,包括市政垃圾處理的收支賬目應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垃圾處理設施完全開放,環保團體和民眾可以隨時進入查看,由人大牽頭,委託專業人士對垃圾處理工作的績效作定期的評估等等。只有當民眾同樣掌握著垃圾分類處理“考核權”時,垃圾分類才能名副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