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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拒手術醫院剖宮續:衛生廳與網友微博探討

時間:2010-12-06 09:17   來源:京華時報

  廣州孕婦拒絕手術醫院剖宮追蹤

  3日,廣州孕婦李女士病危拒絕手術,家屬同意後醫院剖宮救命,最終新生兒夭折,產婦因心衰接受搶救。經過一天多的搶救後,患者李女士心衰情況終於在5日得以控制並趨於平穩。

  產婦要順產是考慮再次生育

  5日,記者再度來到華僑醫院獲悉,原本在產科內接受治療的李女士,前日18時被轉送到醫院重症監護室接受繼續搶救。醫院產科主任李瑞滿表示,“從下午4點發現患者存在心臟衰竭等危險症狀後,醫院立即組織了搶救,一直持續到當晚7點,其病情方才稍顯穩定”。

  在重症監護室外陪護的親友馬先生說,“她當時沒有考慮過(危險因素),主要是考慮到順產後馬上就能進行妊娠,而剖腹產後再次生育往往需要等上兩到三年,類似想法在汕頭農村婦女中很常見。倒不是擔心手術生產的費用要比順產高。”

  專家稱相關規範需要完善

  醫學倫理專家董玉整前日接受採訪時表示,在北京產婦死亡等悲劇事件發生後,衛生部今年2月出臺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其實在賦予醫院緊急避險、搶救優先方面做出了重大的進步。但還存在需要進一步細化的地方。

  比如在法律法規的層面上,應該對“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做更為細緻的規定。解釋清楚,“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究竟是什麼情況,包括哪些情況?“無法及時簽字”是否包括患者在清醒的情況下拒絕簽字?患者家屬的簽字是否具有或在何種意義上具有患者簽字的價值?在什麼情況下,患者家屬的簽字可以代替患者的簽字?不解決法規層面的這些疑惑,類似的案例還會經常發生。

  衛生廳副廳長髮微博與網友探討

  5日,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在個人微博中發帖邀請各路網友討論。“胎盤早剝是手術適應症,這是科學。最近廣州華僑醫院再次重演一幕:大出血的產婦因為堅決要順產,在母子危殆的時候,醫生不顧個人得失果斷施行手術,此時錯過最佳手術時間,導致子亡母危。請問:如以病人為中心,尊重產婦意見,最後母子雙亡;如醫生遵循醫療原則,子亡母危或也雙亡,兩種情況責任誰負?”

  此帖引起了眾多轉載及評論,多數網友認為此案更多屬於醫學倫理的討論範疇,引發了人們對醫患之間的不信任的思考。有網友挺醫生,認為產婦沒有專業知識,醫生沒有過錯。也有網友認為“自己的生命由自己做主,別人不能侵犯,這就是自己的生命權,醫生不能代替病人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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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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