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可認定工傷”引發熱議,相關部門解釋——
“上班途中”從離開家門計算
國務院本月8日對實行了6年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修改,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和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傷殘補助金標準。
其中,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擴大範圍最為引人關注。上下班時間怎麼算、什麼情況才算工傷、工傷責任如何認定,市人保局、法院法官和勞動爭議研究專家昨天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給出了答案。
從離開家門起算上班時間
在新草案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均可認定為工傷。但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呢?
市人保局工傷保險處處長李紅告訴記者,上下班途中首先應該是按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計算。“大部分事業單位都會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實際中,一般會合理地進行判斷。例如,從家到單位平時需要1個小時車程,單位上班時間為上午9時,則從8時起就應該算是上班時間。
東城法院民一庭法官楊繼良說,在實際斷案中,一般會認定在法定工作時間中,從離開家門起為上班時間開始,回到家中為上班時間結束。“如果規定一個星期工作時間為5天,那就是在這期間,離開家為上班,回到家為下班。”
中國勞動法務網首席顧問左祥琦也同意這一說法。但他補充,對於一些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職業,如新聞記者、保險銷售人員,則應該看出行目的和地點來界定工作時間。“出去採訪或推銷,是以工作為目的,也應該認為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也算工傷。”
非“必經途中”也算上班路線
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工傷必須是在“必經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而此次草案中刪去了“必經途中”。
對此,左祥琦認為,老規定對於上班路線的規定過於死板,“從四惠到建國門,長安街堵了,難道走通惠河北路就不算是上班路線?”他說,由於城市擁堵,上班路線多樣化已是必然趨勢,工傷認定也應實事求是。“目前看,草案刪去了這個定語,就是認可了上班路線的可選擇性。”
李紅則認為,工傷認定都是從個案入手,每例工傷都要具體分析,對上班路線也沒有做明確規定就是一條或幾條,一般是合理性區分。但為了提高效率,仍然需要對路線進行一定的約束。“如果不約束,容易使認定過程複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