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綜合國力得到極大提高,社會財富大量涌現,但是,財富分配不均日益加劇。近些年來,兩極分化問題突出,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主要障礙之一。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涉及民生的問題很多,如就業、分配、社保、醫療、教育、住房,等等。其中提高勞動報酬在一次分配中所佔的比重,從而提高居民消費能力,進而調整投資與消費比例,已經成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議題。
我國勞動報酬比重變動情況
●在與其他國家進行比較時,要看到大多數國家的情況,不能因為可以找出比我國勞動報酬比重更低的國家就來論證我國勞動報酬比重不低。
●近20年來,企業普通職工的實際勞動報酬佔GDP的比重是大幅度下降了。
根據省際收入法GDP構成數據,我國勞動者報酬佔GDP的比重1990年為53.4%,1995年為52.8%,2000年為51.4%,2006年為40.61%,2007年為39.74%。2000年到2007年,勞動報酬佔比下降了11.66個百分點,其中,2004年,國家統計局把個體經營業主的收入從勞動報酬轉為營業利潤,然而,這並未改變2004年之前勞動報酬比重不斷下降,2004年之後勞動報酬比重仍下降的總體趨勢。
2007年,我國包括農業主收入在內的勞動報酬佔比39.74%,同期美國勞動報酬佔比為55.81%,英國為54.5%,瑞士為62.4%,德國為48.8%,南非為68.25%。2006年,韓國勞動報酬佔比為45.4%,俄羅斯為44.55%,巴西為40.91%,印度為28.07%。在與其他國家進行比較時,要看到大多數國家的情況,不能因為可以找出比我國勞動報酬比重更低的國家就來論證我國勞動報酬比重不低。我們要建設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應比其他國家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學習國外好的經驗。
從國際比較可以看出,隨著經濟發展水準的提高,勞動報酬份額不斷增加,到一定階段後趨於相對穩定。美國、加拿大、英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數據表明,在與我國現有產業結構相似時期,勞動者報酬與業主收入相加,在業主收入佔GDP比重快速下降的情況下,勞動報酬與業主收入兩個賬戶總和佔GDP比重仍快速提高。例如:1920-1929年,美國勞動報酬和業主收入總和佔國民凈收入的比重為78.1%,1950-1954年這一比重增加為82.1%,1980-1984年為81.8%,其中勞動報酬比重由1920-1929年的60.5%上升到1980-1984年的74.3%,而業主收入比重由1920-1929年的60.5%和17.6%下降到1980-1984年的7.5%。近20多年來,我國包括農戶收入在內的勞動報酬比重不斷降低,更說明瞭我國非農勞動者勞動報酬在GDP中的比重下降幅度較大。此外,工資總額是勞動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職工工資總額佔GDP比重由1995年的13.32%下降到2008年的11.21%,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勞動報酬佔GDP比重也由1995年的13.6%下降到2008年的11.7%。說明我國勞動報酬比重的確在較短時間內快速下降了。
而且,勞動報酬總量佔GDP的比重下降,還不足以說明普通職工收入的變動狀況。如果與上世紀90年代初期相比,還應考慮勞動報酬的結構性變化:一是上世紀90年代初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工資差別不大,企業經營者與普通職工工資差別不大,且那時企業職工基本不繳納社會保障費;二是1998年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多次增長工資,而企業中經營職位和一般職位間收入差距目前普遍在20倍以上;三是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國有行政性壟斷行業職工工資增長過快,行業平均工資差距從2倍左右擴大到6倍以上;四是目前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中還包括要繳納約佔基本工資10%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可以斷定,近20年來,企業普通職工的實際勞動報酬佔GDP的比重是大幅度下降了。
正確界定政府在提高勞動報酬佔比中的作用
●日本沒有“農民工”的概念,更沒有“第二代農民工”的現象,日本的農民從農村遷出後,14天之內憑“譽本”就可到所遷移地的政府登記,變為當地人,他們的子女如是適學兒童,必須在3天之內到當地教育委員會報到,與當地兒童一樣安排入學。經過30年的經濟起飛,我們還在研究所謂“第二代農民工”問題,其關鍵在於城鄉戶籍制度以及城鄉公共服務體系的行政分割。
●進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並嚴格執行,完善勞動仲裁和法律援助機制,為勞動者獲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是政府在一次分配中不可推卸的責任。
提高勞動報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可以量化的,有學者提出要把這一比例從現在的11%左右提高到20%左右。問題在於通過何種途徑實現這一目標?是使用行政手段還是發揮市場機制來提高這一比例?用行政辦法強令企業給職工漲工資,制定五年工資倍增計劃等,也可能在一段時間較快奏效,但我們如果搞工資倍增計劃與日本當年不同,很可能要層層落實到各級政府一把手責任制。因此不少學者質疑,這是否不適當地干預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從長遠看,這是在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還是在走回頭路?那麼,不直接干預企業用人與工資自主權,政府在一次分配方面是否就無所作為了呢?
一些學者又認為,中國勞動力長期供大於求,勞動報酬低是市場供求規律決定的,政府不能干預一次分配,調整收入分配關係主要應在二次分配上做文章。這種分析只看到了我國勞動力市場的數量特點,忽視了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制度特點。按照人口增長態勢,從1980年改革開放直至2020年左右,我國都處在勞動力總量供大於求的狀態,這是對勞動力市場的數量分析。與此同時,我國的勞動力資源正處在由政府統一配置向市場配置的轉型期,這是對勞動力市場的體制分析。把體制分析與數量分析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探討我國的勞動報酬問題。而認真分析近年來一次分配的現狀就不難發現,勞動報酬過低的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勞動力資源配置轉型不到位,勞動力市場運作不規範,市場機制沒有充分、合理髮揮作用的結果。
第一、初次分配中農民工工資長期被過分壓低。從事同樣的工作,城市職工比農民工工資高一倍甚至兩倍。
2008年廣州、深圳、杭州、南京、東莞、上海、無錫、蘇州、寧波等長三角、珠三角九個城市,出口加工企業中農民工平均工資與當地城市職工平均工資相比,很少超過40%的,差別最大的東莞,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每月3293元,農民工是971元,不到城鎮職工的30%。
最低工資標準國際上一般是社會平均工資的40%-60%,這意味著東莞等地農民工工資連最低標準都達不到,難怪他們要用腳投票,鬧民工荒。多項研究成果顯示,如果按現代勞動力市場規律辦事,反對就業歧視,實行同工同酬,上億農民工每年至少可多得約3千至5千億元,遠高於免除農業稅、家電下鄉補貼等惠農措施。多年累積下來,僅農民工工資欠賬這一塊,對擴大消費、縮小城鄉差距的影響就極其巨大。
可以比較一下日本工業化過程中的農業勞動力轉移。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萬農業勞動力轉移到城市,20年之內完成了農業勞動力的轉移。日本沒有“農民工”的概念,更沒有“第二代農民工”的現象,日本的農民從農村遷出後,14天之內憑“譽本”就可到所遷移地的政府登記,變為當地人,他們的子女如是適學兒童,必須在3天之內到當地教育委員會報到,與當地兒童一樣安排入學。經過30年的經濟起飛,我們還在研究所謂“第二代農民工”問題,其關鍵在於城鄉戶籍制度以及城鄉公共服務體系的行政分割。戶籍制度是典型的行政手段,積極穩妥地改革戶籍等一系列行政分割城鄉勞動力市場的制度,政府責無旁貸。
第二、初次分配中行業收入差距過大。
根據去年統計局公佈的數據,中國證券業的工資水準比職工平均工資高6倍左右,收入最高和最低行業的差距達11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資研究所發佈的最新數據,這一差距又擴大到15倍。如果把證券業歸到金融業一併計算,行業差距也高達6倍。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的行業收入差距,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勞工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資料,2006-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業工資差距,日本、英國、法國約為1.6-2倍左右,德國、加拿大、美國、韓國在2.3-3倍之間。
日本在經濟起飛的後期,上世紀80年代,金融行業平均工資水準只是製造業的1.38倍。這些國家金融行業的高工資並不是由其行業的特殊性造成的,而是由於金融行業對知識的要求比較高,從業者受教育年限較長,付出成本較高,因而要求的回報也相應較高。在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勞動力自由、合理流動,行業工資差距其實是各個行業從業人員平均受教育程度的差距。從目前的資料看,中國行業收入差距已躍居世界之首,已經超過巴西。如此巨大的行業收入差距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嗎?顯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市場準入方面的行政限制帶來的。國家發改委就業和收入分配司編輯出版的《中國居民收入分配年度報告(2008)》分析認為,行政性壟斷行業的收入有三分之一是靠各類特許經營權獲得的。再深入分析還有資源稅、資源產品價格等問題。打破行政性壟斷,合理調整行業之間的收入水準以及推進與此相關的資源稅、資源產品價格改革當然是政府的責任。
第三、初次分配中工資集體談判機制不健全。
在供大於求的條件下,一般勞動力價格會被壓低,工資水準相對較低有其部分合理性。但是,現代勞動力市場中的工資水準不僅受到供求關係的影響,還要受到勞資集體談判的影響。自1949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集體談判公約後,集體談判已經成為市場經濟國家調整企業工資福利的通行規則。但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集體談判機制。正如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工會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所指出的,企業工會幹部大多數是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這種情況造成工會幹部很難真正代表職工的利益。去年南海本田罷工事件中,當地工會公開站在僱主一邊,要求工人立即復工並與罷工工人發生衝突,被學者稱為“世界勞工史上的奇聞”。可以說,工會組織為勞動者維權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是我國勞動報酬比重低於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重要原因。由於缺乏有序、有效的集體談判機制,我國企業內的勞資糾紛多以無序方式展開,其中集體爭議案件大幅度上升,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因素。
此外,我國僱主組織的作用也遠沒有到位。勞動力是跨企業、跨行業流動的,如果集體談判僅局限于單個企業中的職工與僱主之間進行,很難避免攀比效應,多數情況下會推動工資福利的過多增長。要協調行業的工資福利水準,並進而協調不同行業的工資福利水準,就要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處理勞工關係的僱主組織。
我們不能也不應當重蹈一些國家資本原始積累時期勞資劇烈衝突的覆轍,在勞動力市場發育時期就要注重勞動力供求主體組織行為的形成。在當前形勢下,勞動力市場供求主體的組織行為不僅有利於平衡勞動報酬與資本收益之間的關係,還可以起到反對官僚主義,監督腐敗行為的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人的組織權、談判權、罷工權如何界定,僱主的組織權、談判權、關廠權如何界定,應當提到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了。
第四、規範初次分配的勞動法律法規不落實。
例如在最低工資、最低勞動條件確定等方面,政府雖然有相關規定,卻疏于執行和監管。按照國際慣例,最低工資應佔社會平均工資的40%-60%,但據全國總工會的調查,2009年各省會城市的最低工資多數只略高於30%,2010年各地最低工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多數仍未達到國際慣例標準。一些調查材料顯示,像強制超時加班、泛用學生工、非法使用童工、私了工傷事故、無視勞動保護條件等違法違規的事情經常發生,許多已有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得不到落實。拖欠工資,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至今時有所聞。一些地方政府領導為追求任期內的GDP增長,過分強調招商引資,對嚴重違犯勞動法律法規的現象疏于監管,也壓低了一次分配中的勞動報酬。因此,進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並嚴格執行,完善勞動仲裁和法律援助機制,為勞動者獲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是政府在一次分配中不可推卸的責任。
以上提到的四個方面說明,提高勞動報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可以有所作為,而且必須有所作為,但主要不是依靠層層落實行政指令的方式去作為,而是要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上下功夫,加快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建設,加大行政性壟斷行業的改革,健全集體協商機制,健全勞動法律法規並嚴格執行,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政府有責任剷除灰色收入的滋生環境
最近,關於灰色收入的規模,學術界爭論激烈。其實社會上存在大量灰色收入,對此人們並無多大爭議。但要對灰色收入做精確的數量推斷很難,真能以百億元為單位計量出灰色收入來,那灰色收入的透明度豈不比工資福利的透明度還高了?現在政府部門對灰色收入研究很不夠,說不清灰色收入的大致規模,由民間學術團體的研究來填補,根據部分入戶調查推算出2008年灰色收入高達5.4萬億元,引發了大家對灰色收入的關注,有利於推進這方面的研究。那麼研究的重點應該放在哪?就如已知一個人長了腫瘤,與其著重在量級上爭論它的大小,不如下功夫研究如何割掉它。灰色收入很難界定在一次分配領域還是二次分配領域,但規範一次分配的秩序,加大二次分配平抑一次分配差距的作用,加快民主法治建設步伐,從體制、機制上壓縮錢權交易的空間,剷除灰色收入的滋生地,也是政府不可推脫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