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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領導不得隨意過問案件

時間:2011-02-21 08:45   來源:京華時報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不得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

  最高法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表示,一些案件當事人及代理人為了得到法院領導幹部和辦案法官的關照,會找各種關係牽線搭橋、請托說情,致使法院的正常辦案工作遭遇到嚴重干擾。

  為加強對法院內部人員自我約束,《規定》明確了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的權力邊界,要求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批轉涉案材料”。如相關人員因履行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辦人記錄在案,同時案件承辦人將相關文字資料存入案件副卷備查。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打聽正在辦理的案件和以任何理由為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規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其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及親屬、代理人等,並要求因不明情況或其他原因接觸並可能引起社會公眾及當事人合理懷疑的,應自行申請回避。

  法院內部人員如果違反《規定》,將對其提出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如涉嫌犯罪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作者: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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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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