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次
舉報:半年後,王平再次主動交待21起新的犯罪事實,涉案現金和物品價值5536元。
判決:2010年9月21日,潼南縣法院第3次以盜竊罪判處王平有期徒刑1年零兩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
第3次
舉報:2011年3月,他再一次主動交代20起新的犯罪事實,包括偷了96隻雞等。
判決:2011年3月22日,潼南縣法院第4次審理宣判,他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合併執行4年零6個月。
18歲青年自己給自己“加罪”
王平今年18歲,目前在潼南縣看守所服刑。
2011年3月22日,潼南縣法院宣判:被告王平于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間,在潼南縣梓潼街道、塘壩鎮、田家鄉先後盜竊20戶村民家的96隻雞、1隻山羊、2隻鵝,以及3300多元現金。服刑期間,王平主動交待了尚未被警方掌握的盜竊犯罪事實。王平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000元,與之前所犯盜竊罪判處的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500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