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張某與何某再次來到梁先生家。張某說,她們已經同意不購房了,但考慮到結婚後要常回寧明看女兒,要求他幫購買一輛小車方便來回。在何某寫下一份“感謝與承諾”的所謂“收據”後,梁先生付給何某購車款7萬元。“感謝與承諾”中稱梁先生與何某是繼父與義女關係,兩人對汽車有使用權和所有權,何某對梁先生“有贍養、照顧老人晚年生活的責任和義務”。
4月13日,張某與女兒何某一起,開著購買的小車再次來到南寧。何某要求梁先生給1600元汽車入戶上牌費和辦駕駛證費用4000元。梁先生覺得小車屬於自己的,入戶上牌費用可以給,但駕駛證是何某自己的事情,所以拒絕支付。何某說自己經濟困難,先向他借。4月14日,在何某立好借據後,梁先生連同汽車入戶費用一共給了何某6000元。
購車後說要分手
拿到汽車入戶及駕駛證費用後,張某與何某很久一段時間不再露面。 梁先生懷疑自己被騙了,遂打電話給張某,要求她們兩人到南寧說明情況,否則就報警。4月30日,她們從寧明到南寧。梁先生要求何某出示購車的發票及汽車的行駛證等憑證,看看自己出錢購買的汽車證件中有沒有他的名字,並要求給他一把車鎖匙,但遭到母女倆拒絕。5月8日,張某明確告訴梁先生,她不可能跟他結婚。何某想駕車離開時,在小區保安人員的配合下,梁先生把小車扣下,但何某沒有交出小車的行駛證等相關證件及車鎖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