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認為,張某不和他結婚,卻套他出錢購車,購車後何某也沒有對自己盡過一天贍養義務,這難道不是欺騙行為嗎?小區的保安陳先生說,為了預防何某等人偷偷把車開走,他們已幫梁先生用鎖鏈鎖住小車的車輪,並在大門口的保衛室張貼告示,告知值班人員不允許放行。
張某離開南寧後,梁先生發現自己一張7萬多元的銀行卡不見了,便及時到銀行挂失。雖然挽回了損失,但這件事讓梁先生對與張某的交往產生了懷疑和不安。
分手後如何兩清
5月15日晚,記者就此事通過電話向張某母女二人求證時,張某說,出現這樣的結果,其實她也感到很委屈,當時要求梁先生給錢購車,只是為了結婚後方便回寧明老家看望女兒。如果現在要分手,車和借款都要歸還梁先生,那麼她在這期間所蒙受的精神損失誰又來負責呢?
何某說,“感謝與承諾”和借據確實是自己寫的,梁先生是自願支付的7萬元購車款、並借給她4000元的。何某認為,借款可以還,雖然買車時以她一個人名字入戶是有點欠妥,但按照書面協議,她對汽車應該有一半的處分權,所以梁先生應該支付一半購車款給她後,她才會幫其辦理過戶手續。張某母女錶示,她們現均不在南寧居住,但考慮到事情總要解決,決定回到南寧後再說。
5月16日上午,張某母女趕到南寧與梁先生協商處理。經過法律人士的解釋和勸解,張某母女終於答應把車及借款還給梁先生。何某口頭答應在10天內將車過戶到梁先生名下。
據經辦梁先生徵婚的婚介公司韋經理介紹,梁先生和張某到公司徵婚時,公司已經提醒他們,在正式辦理結婚證前,不要亂給對方財物也不能向對方索要錢物,以免結婚不成引起經濟糾紛,“這件事情算是給所有徵婚者一個教訓”。(南國早報 見習記者 王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