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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豈容含糊——直擊北京三起涉酒刑事案

時間:2011-05-18 08:25   來源:新華網

5月17日,高曉松在被帶入法庭後向旁聽席鞠躬表示歉意。新華社記者公磊攝

  輕微後果絕不法外留情

  今年25歲的內蒙古司機李俊傑因醉酒駕車,5月1日被北京交警查獲。經鑒定,李俊傑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159.6毫克,他因此成為實施“醉駕入刑”後北京因醉酒駕車被查獲的第一人。

  17日,東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李俊傑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此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5月9日對郭術東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郭術東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這是“醉駕入刑”後北京市判決的首例危險駕駛罪案件。

  李俊傑並未造成嚴重交通事故,是不是可以因“情節輕微”而逃避刑事處罰?北京市民彭先生說:“這些年發生了那麼多因為酒駕、醉駕引發的慘劇,誰敢保證自己能不遇到醉駕司機呢?嚴厲處罰醉駕,應該是對公共安全、對每個人的保護。”

  一線交警表示,醉駕不應該只看結果,而要依據行為進行處罰。

  許多公眾認為,刑法修正案(八)為醉酒駕車設置了一條不容觸碰的高壓線,對飲酒駕車行為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懾作用。“‘慎入罪’的觀點一提出,自由裁量的空間大了,難免會縱容‘酒司機’的僥倖心理。”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余明旭律師對記者說,從我國刑法規定的罪來講,實際上存在著“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區分。所謂的“行為犯”就是法定的行為發生,不考慮情節,一律入罪,至於說在具體量刑時,可以考慮其造成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作出不同程度的處罰,或者是不予處罰。從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的措辭看,“醉駕”是明顯的“行為犯”,因此不應該考慮情節。

編輯:田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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