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高曉松在庭審中展示懺悔書。當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高曉松醉駕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高曉松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新華社記者公磊攝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17日對高曉松醉駕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高曉松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據介紹,5月9日22時32分,交管部門接到報警,在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十字坡路口東5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趕到現場後,發現一輛北京牌照的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車與前方3輛車發生事故。經交警現場詢問,白色越野車駕駛員自稱高曉松,口中帶有明顯的酒氣。交警按照規定對高曉松進行血液酒精檢測,經過專業機構鑒定,高曉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04毫克,已經超過醉酒駕車標準。
在庭審中,高曉松說事發當天他與兩名朋友在北京東三環附近一酒店飲酒,晚飯的時候三個人喝了一瓶白葡萄酒,晚飯後又喝了一瓶威士忌。在回家的時候,他剛開始想找代駕,但還沒等代駕趕到,就自己開車上路,當時神智已經不清楚了。
公訴機關指控稱,高曉松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高曉松沒有異議,並當庭表示認罪。在自行辯護階段,高曉松說:“我沒有任何想為自己辯護的,我有的全部都是懺悔。我以前一直以為喝酒能給人自由,最後因為喝酒失去了自由,我在明知自己酒醉而且明知代駕在路上的情況下,自己駕車就是對自己的生命和對他人的生命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我感謝司法部門和大家對我的教育。我的行為是自我膨脹的表現,我會吸取教訓,我願意以最大的程度賠償這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我願意做任何的義工工作,我希望我的事能警示所有喝酒的朋友,對我的家人以及社會致以我最誠摯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