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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稱婚姻法新解讓女方“被凈身出戶”屬誤讀

時間:2011-08-27 14:15  來源:京華時報

  最高法正式公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後,其中涉及的夫妻房產權益分配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議,很多人懷疑新規定會降低離婚成本,助長男性離婚動因,弱化對女性權益的保護。昨天,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陳昶屹對這種觀點做了解讀,建議女性從婚姻法整體理解該內容。

  1

  離婚房產處理先看雙方協議

  【誤讀】 婚前首付婚後貸款買房歸產權登記人,對女方不利。

  有人質疑,由於我國當前的婚姻狀況通常是結婚時由男方出錢首付購房準備婚房,婚後由兩人共同還貸,此種規定實際上讓女性離婚後人房兩空,降低了男方離婚的成本,不利於女性婚後財產權益的保護。

  【解讀】 陳法官說,實際上,該條文並不是對婚前首付婚後還貸情形按照單一方式簡單機械的處理,而是按照尊重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即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處理優先按照雙方協議進行處理。即使在不能達成協定的情況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的一方,並非“必須”,裁判時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婚姻法的相關原則權變處理,並非一定對女方不利。

  此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顧子女及婦女權益”的原則。如房產歸男方,女方在離婚時存在住房困難或生活困難,婚姻法也規定“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2

  明確財產關係利於定紛止爭

  【誤讀】 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屬己方子女一方個人財產,助長男方外遇及離婚衝動。

  司法解釋中的這項規定,的確改變了以往父母在婚後贈與子女房產時,沒有明說歸哪一方的情況下一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通常做法。有人質疑,我國新婚夫婦結婚時通常都是男方家長出資準備新房,應該是贈與雙方的,如果僅屬於男方,使男方離婚成本降低,助長男方外遇及離婚衝動,即使男方犯錯,也無非給點補償就能佔有已經升值的房產,女方將不受保護。

  【解讀】 陳法官認為,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將房產登記在出資購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視為只對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這種做法,將財產關係擺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產權、離婚時糾紛複雜的現狀,從長遠看有利於婚姻的理性和穩定。

  此外,上述規定並未否定婚姻法中“離婚過錯賠償原則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如果男方出現了外遇情況,離婚時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難,即使該房屋是男方父母贈其個人的財產,也應當依照婚姻法規定給予女方經濟幫助及住房保障。

  3

  贈與前想撤銷符合公平原則

  【誤讀】 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贈與對方房產過戶前反悔,不利於保障女性權益。

  該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贈與房產,在過戶前反悔,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規定處理。一些聲音認為,如果男方當初答應給女方的房產可以隨意反悔的話,將不利於保護女方財產權益的保護。

  【解讀】 陳法官表示,事實上,對於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贈與合同關係,均應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即使是準夫妻和夫妻之間也不例外。保護贈與人在贈與前的任意撤銷權,是符合公平原則的,屬於世界通例,並非刻意不保護女方獲取房屋的權益。對於男方同意贈與女方房產而且辦理了公證手續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銷,女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應當注意的是,對於已經辦理公證手續的贈與合同,男方也並不是必須無條件履行。法院會根據贈與合同是否附有贈與條件、贈與人是否窮困、贈與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權的情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贈與人是否履行贈與義務,這對於男方的合法權益也是必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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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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