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下午5點30分,江西省撫州市孝橋鎮撫河流域,36歲的楊小蘭隻身救起五個孩子,自己溺水身亡。獲救小孩都是親戚,一個她自己的兒子,三個是她大哥的小孩,另外一個也是親戚的小孩。她的這種行為還算見義勇為嗎?
記者 陳學超 求證報道 昨天,網友“劉剛在路上”在其微博上發佈了這則消息,隨後引發網友討論。對此,多數網友認為,楊小蘭此舉應當屬於見義勇為。
“紫荊HK”說:“這種事情當然是見義勇為嘛。無論親疏,能這樣付出,且以生命為代價,你敢試不?”“瑟調琴弄”則表示:“當義無反顧的以自己的生命去挽救另一個生命,就是見義勇為。”
記者查詢發現,事發地江西省于2009年12月11日頒布了經當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辦法》。該辦法對見義勇為行為作出了界定:“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一)制止正在實施違法或者涉嫌犯罪行為的; (二)抓獲或者協助有關機關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三)搶險、救災、救人的; (四)依法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據此,北京市中銀(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初明峰指出,楊小蘭的行為是否屬於見義勇為尚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幾個孩子是經過其父母同意,由楊小蘭帶到水邊玩耍,則楊小蘭在法律上對幾個孩子有救助義務;如果幾個孩子是經由其父母託付給楊小蘭照看,而楊小蘭則需要對幾個未成年的孩子盡到監護義務,因為幾個孩子屬於不完全行為能力人;如果楊小蘭屬於偶遇幾個孩子落水,並因此下水進行救助,其行為則當毫無爭議地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金一則認為,不論楊小蘭的行為屬於何種情況,只要她是為了他人(包括親戚朋友甚至親人),在他人利益受損或遇到危險需要幫助時出手援助,就是值得社會倡導和讚賞的見義勇為,“這是立法的本意,為的是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2010年11月10日,廣東湛江市民陳傑葵與其表姐李艮逛街時,表姐的挂袋被搶,陳傑葵衝上去與歹徒搏鬥,結果被捅身亡。陳傑葵的行為是否屬於見義勇為同樣一度備受爭議。當年12月6日,陳傑葵的行為獲得湛江市有關部門的認定。湛江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不存在救的人是否親人,無論救誰,只要是英勇地去救人而獻身的,都可以認定是見義勇為。(記者 陳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