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擬由90天增至98天(14周)。昨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在2011年12月23日前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徵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
徵求意見稿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目前,有個別私企會“剋扣”產假,產婦連90天產假也不能休足。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