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瀘西2010年“11·18”爆炸槍擊案12日在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製造爆炸和槍擊導致9人死亡的被告人王建福、王飛雲被判死刑,其餘24人也分別被判緩刑直至死緩。
紅河中院當日對王建福、王飛雲、王永林等10名被告人進行公開集中宣判,並派出審判人員在同一時間對另外16名同案被告人在其羈押地進行公開宣判。該案由於案情複雜、涉案人員多,《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長達90頁、共計5萬多字,羅列了26名被告人的起訴及辯解情況、證據材料、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實等詳細情況。
紅河中院查明,王建福在承包經營瀘西縣“小松地”煤礦期間,與鄰近的“耀進”煤礦的經營者鄭春雲因越界採煤一事發生糾紛,王建福便指使被告人王飛雲在“小松地”煤礦2號井口埋設炸藥。2010年11月18日9時許,王飛雲見準備前來鬥毆的鄭春雲一方共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礦2號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將預先埋設的炸藥引爆,造成鄭春雲一方石朝文、楊洪敏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傷。鄭春雲一方其他人員又持長刀、木棒等器械衝上前來,王飛雲隨即轉移到預先準備好的射擊位置,用小口徑步槍朝鄭春雲一方人員射擊,造成李永琦、張自標、張俊(1985年生)、孔德明、何海金、馬俊偉、張俊(1991年生)等7人死亡。
法院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製造、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判處王建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判處王飛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判處王永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