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佛山16歲女孩李舒舒為救1歲女童雯雯,自己腿部不幸被車碾壓。在事故責任認定中,當地交警確定李舒舒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對自己的受傷,也應承擔25%的責任。對此很多人表示不理解,為什麼見義勇為者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如此,是不是會對群眾見危相助的熱情起到消極影響?
針對公眾關切,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已作出回應,責令當地交警部門啟動事故認定復核程式。這一事件之所以讓人們不能釋懷,就在於面對李舒舒的見義勇為行為,目前只看到交警這一環節對李舒舒的責任確定,而沒有後續環節“國家買單”制度的及時跟進,難免讓人產生“好人沒有好報”的疑慮。
不久前,民政部、公安部等七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對見義勇為者從生計、醫療、教育、住房等多方面提出了具體的保障政策。這一“國家買單”制度,即是在為見義勇為者進行全面托底,消除其後顧之憂。前一段時間出現的一些道德滑坡、道德冷漠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一些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讓人們產生“做好事有風險”之感。也因此,只有實施“國家買單”制度,才能更好地扭轉社會風氣,使道德風尚進入良性迴圈。
實施“國家買單”制度,與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責任確認並不衝突。事實上,見義勇為者在救助過程中常會出現種種過失,那種危急時刻實施完美救助而無一點傷害的情形,在現實中很少出現。更多情況是,可能給自己或第三方帶來傷害。比如,司機為了送病患緊急赴醫違章而造成第三方重大傷亡;再如,不習水性,卻救落水之人,施救者自陷險境。顯然,對無辜的第三方受害者和對自己的受傷害,見義勇為者應擔部分責任。如果因為有善意的目的而淡化應承擔的責任,可能會給“不負責”的魯莽行為大開綠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