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購買的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鄭某將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家居用品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該公司向鄭某返還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的判決。
2014年6月12日,鄭某在家居用品公司開設的店舖花費600元購買了數量不等的牛軋糖、炭燒奶茶等三種食品。其中,兩種食品包裝上使用繁體中文標注,且沒有境內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一種食品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
鄭某後訴至一審法院稱,其購買後發現這批產品屬於進口產品卻沒有中文標簽,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請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還600元貨款,並支付6000元的十倍賠償款。
家居用品公司辯稱,涉案產品的包裝確實和《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不符,公司在進貨時只審查了進貨商海關的報關證明和衛生證書,導致問題的出現。
一審敗訴後,家居用品公司提出上訴。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家居用品公司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採購食品,現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對於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鄭某有權要求其返還貨款,並承擔十倍貨款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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