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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談央行信用卡新規:走了滯納金 來了違約金

2016年04月17日 08:01:00  來源:中青線上-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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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16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 董偉)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不得收取超限費。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通知》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持卡人透支消費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等,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穩步推進信用卡利率市場化進程。

  《通知》取消對免息還款期及最低還款額的限制,由發卡機構根據自身經營策略和持卡人風險等級靈活組合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現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當月透支餘額的10%,並統一規定持卡人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

  《通知》也對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作了規範:持卡人通過ATM等自助機具辦理現金提取業務,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1萬元;持卡人通過櫃面辦理現金提取業務、通過各類渠道辦理現金轉賬業務的每卡每日限額,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發卡機構可自主確定是否提供現金充值服務,並與持卡人協議約定每卡每日限額。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整體看,《通知》既貫穿信用卡市場契約自由的精神,又保持政府適度的干預,是自治和監管的有機結合,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信用卡產業的繁榮發展。他也建議,應強化發卡機構善意提示制度,避免發生“欠一萬,還了九千九,差一百,上了黑名單”的狀況。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