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南高院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萬餘元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截圖
中新網5月13日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今日發佈消息,5月13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陳滿達成國家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萬餘元。
先前報道:陳滿坐冤獄23年擬申請國家賠償966萬元
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自1992年12月27日被認定為殺人兇手被抓,至今年2月1日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今年53歲的陳滿失去自由23年,8437天,是國內已知服刑時間最長的蒙冤者。記者昨日下午獲悉,陳滿已決定申請國家賠償966萬餘元,將於下周向海南高院提交申請。
王萬瓊律師提供的《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賠償申請包括6項。其一,要求海南高院在央視、人民日報、新華網等10余家國家及地方媒體向陳滿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經濟賠償共包括5部分: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853777.64元,誤工費3707555.28元,醫療費、後續治療費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申冤費用100萬元。
申請書中稱,陳滿被剝奪人身自由時,已開辦了一家裝修公司並初具規模,其當時的工資水準已遠遠超過普通職工。以2015年最高院公佈的職工日平均工資為基數,陳滿的誤工費應按照普通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計算。另外,被關押期間,由於長期勞作,陳滿患上嚴重的胃潰瘍等疾病,這需要後期治療,故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承擔醫療費及後續治療費。申冤費用則列出了陳滿家人往返各地參加庭審、遞交申訴材料等的交通、住宿、誤工等費用,以及該案在一審、二審、再審階段的律師費用等。
案情回顧
1992年12月25日,海南海口市發生一起殺人焚屍案。12月27日,陳滿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被限制人身自由。12月28日,陳滿被收容審查。
1993年9月25日,陳滿被逮捕。
1994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數罪並罰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嫌判輕了,海口市檢察院提起抗訴。
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陳滿堅稱蒙冤,此後與其家人不斷申訴。
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經復查駁回陳家的申訴。
2013年4月9日,海南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陳滿案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
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以海南高院對陳滿案的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使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訴。4月24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再審。12月29日,浙江高院在海口市瓊山法院開庭審理。
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再次在海南美蘭監獄開庭,宣判陳滿無罪,當庭釋放。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