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7月14日電 (記者寇江澤)針對公眾關注的“太湖垃圾傾倒事件”,環保部今日回應,蘇州市政府已經組織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門開展非法傾倒垃圾清運處置、案件偵辦工作,與上海市有關方面進行緊急會商,並組織環保部門開展周邊水質監測、場地污染防控、環境損害評估等工作。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生活垃圾隨意傾倒屬於違法行為。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第四十條規定,“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屬於違法行為,《固體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針對生活垃圾跨省轉移貯存、處置的程式,《固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擅自轉移出省貯存、處置包括生活垃圾在內的固體廢物屬於違法行為,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固體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該負責人解釋,生活垃圾跨省轉移貯存、處置具體審批程式是,通常由固體廢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等權利人,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環保部門接受申請後主動與接受地省級環保部門協商,如果接受地省級環保部門同意接受,移出地省級環保部門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件的,比如文書完備、要轉移的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等,可以作出批准轉移的決定。如果接受地的省級環保部門不同意這部分固體廢物轉移至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接受申請的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就不得批准轉移。
如何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該負責人建議,建立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長效機制。住建部門加強垃圾產生和處置單位的管理,督促相關單位規範安全處置垃圾;海事部門加強水上運輸船隻和碼頭巡查;交通部門加強陸路車輛的檢查,嚴控垃圾非法入境;環保部門嚴厲打擊非法傾倒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密切監測水質情況;公安部門對非法傾倒有害物質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