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溫柔鄉,刮骨刀。妙齡女子以“交友”“一夜情”為由與男性約在酒吧見面,實際目的是讓對方荷包“大出血”,這就是俗稱的“酒托”。這高額的紅酒消費究竟是“你情我願”還是“仙人跳”詐騙?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酒托”案件,包括三名“酒托女”在內的五名被告每人平均被以詐騙罪定罪論處。
古堡幹紅葡萄酒,1380元一瓶;莊園幹紅葡萄酒,880元一瓶;最普通的葡萄酒,也要288元一瓶——眼前是令人咋舌的酒單,對面是令你垂涎欲滴的美女,這酒你點還是不點?
有33名男性選擇了硬著頭皮上,其中最豪爽的一名一晚就花了一萬多元錢。然而,錢多錢少都不能改變一個共同的事實——他們被騙了。
酒吧老闆朱某正是騙局的主謀。他分頭雇傭了“鍵盤手”和“酒托女”兩撥人,前者在網路上以虛構的美女身份吸引各種男性,後者則負責與上鉤的男性在現實生活中見面。見面地點就在朱某開設的酒吧,約會只是誘餌,借喝酒為名讓對方買單才是真實目的。
騙局背後的暴利不容小視:警方偵查這起“酒托”案時發現,雖然酒單上有五六款不同的紅酒,價格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一瓶不等,但其實它們都是同一種平價紅酒,鑒定價格每瓶只要61元。而受騙上當的33名男性被害人中,平均消費額基本都在四位數以上。
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朱某團夥以交友為名將被害人騙至酒吧進行高額消費,從中謀取非法利益,行騙金額高達107308元,構成詐騙罪。主犯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名“酒托女”係從犯,均被宣判緩刑。
【法官說法】
如何定罪成關鍵
由於酒吧賣酒大多是明碼標價,“酒托”行為究竟能否被定為詐騙罪,在司法實踐中一直頗有爭議。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案件的被告人之所以能認定為詐騙,主要還是因為其行騙手段較為複雜,先以交友為名將被害人騙至酒吧消費,然後用低價酒勾兌冒充多款高價酒出售,可以說從一開始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了多名被害人的財物,觸犯了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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