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律師黃舟雄在購房時遇到了“霸王條款”,為此他花了一年多時間維權,最終告贏了開發商。
去年3月,黃舟雄看中漳州招商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一套價值135萬多元的房屋,在簽訂《樓宇認購書》後,先支付了24萬多元(含定金5萬元)作為首付款。
接著雙方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然而,黃舟雄發現開發商列印的合同附件從《樓宇認購書》中約定的5個變成了11個,而且“字號特別小”。“憑藉自己多年的消費維權經驗,開發商玩貓兒膩的地方多數在他們自擬的補充協議條款上,尤其是主合同有選項不選而另外標注詳見附件補充協議第幾條的地方。”黃舟雄當面向售樓業務員指出其中多處顯失公平的條款,例如:
將廣告宣傳的所有資料、允諾等全部不作為賣方的要約,不合理地免除賣方責任;
單方設定買受人逾期付款需承擔違約責任,而賣方逾期交房60日卻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不合理地加重買方責任、免除賣方責任;
單方設定買受人若逾期付款超過60日,賣方即有權解除合同,且沒有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限制;而賣方只有逾期交房超過90日的,買受人才可提出解除合同,且解除權行使期限被限定在第91日起7日內,違背公平原則,不合理地加重買方責任、排除買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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