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賠償辦法官向代理律師送達決定書。
□ 本報見習記者 石飛 文/圖
雲南“巧家保姆投毒案”當事人錢仁風(曾用名錢仁鳳)在蒙冤入獄近14年獲釋後,終於得到屬於自己的補償。今天上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就錢仁風申請國家賠償相關事宜進行了發佈: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錢仁風申請國家賠償案現已審理終結,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辦法官多次與錢仁風及其委託代理人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即支付錢仁風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人民幣1223857.30元;支付錢仁風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00元並於今天早上依法向錢仁風的特別授權代理人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雙方協商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
2002年2月,雲南省巧家縣“星蕊寶寶園”幼兒園發生投毒案,一名在此就讀的兩歲女童中毒身亡。隨後,在該園工作的17歲保姆錢仁風被認定為案件嫌疑人。2002年12月,雲南省高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錢仁風無期徒刑。在獄中,錢仁風曾多次進行申訴。檢方復查發現,錢仁風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且其中5份認罪筆錄並非錢仁風本人書寫,字跡與當年參與審訊錢仁風的辦案民警蔣某、楊某、李某的字跡相同。
2015年12月21日,雲南省高院宣佈錢仁風無罪,當庭釋放。在此之前,錢仁風已被關押、服刑13年零10個月。
“錢仁風被宣告無罪當場釋放當天,我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的3名法官立即會見了錢仁風及其親屬和兩位辯護人,並明確告知了其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式、賠償標準和方式、賠償請求等事項,並向錢仁風提供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的樣式、國家賠償的標準等資料。”雲南省高院副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主任田成有介紹。
2016年6月1日,錢仁風向雲南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雲南省高院于6月3日立案受理,並於7月8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了賠償請求人錢仁風及其委託代理人的意見。
“聽證會上,我代表雲南省高院在媒體的見證下,公開向錢仁風鞠躬賠禮道歉。錢仁風當場表示接受道歉。”田成有說。
據介紹,聽證會後,賠償辦的法官們多次與錢仁風及其委託代理人就賠償事宜依法進行協商。協商過程中,雙方對法律問題的理解逐漸統一,對賠償數額逐步趨於一致,最終在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下,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即支付錢仁風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人民幣1223857.30元;支付錢仁風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00元。雲南高院根據協議內容依法製作了國家賠償決定書,並於今天上午依法向錢仁風的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進行送達。
172萬賠償金是如何計算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雲南省高院最終裁定的賠償金額與錢仁風最初提出的955萬餘元相差甚遠。
為此,田成有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了賠償金是如何計算的:關於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6年度每日國家賠償金標準,即2015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為242.30元,錢仁風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應支付其賠償金人民幣1223857.30元。這裡的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是根據每年國家統計局統計的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除以12個月及每月計薪水天數而得出的數據。最高人民法院在每年國家統計局公佈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以後,都會確定每年的具體每日賠償金標準。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這部分賠償是法定的,必須嚴格按照標準計算。
關於精神撫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錢仁風因無罪而被長期羈押,其身體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壓力,其工作、生活受到了實際影響,應當認定精神損害後果嚴重。從其被判處刑期、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會影響等各方面綜合考量,支付賠償請求人錢仁風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00元。
田成有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錢仁風國家賠償案是近年來雲南省關注度最大、賠償數額最高、決定時間最快的案件。處理該案,法院本著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嚴格依法,案結事了的理念,力爭把該案辦成平冤理直、糾錯正偏、體現關愛、傳遞溫度的精品案。案件最終以協商的方式了結,得感謝錢仁風及其代理律師的理解、配合,感謝媒體的宣傳報道。下一步,雲南省高院將積極推進國家賠償決定的執行工作,將在最快時間內申請賠償金的支付兌現,繼續對錢仁風在生活、工作方面給予關注、關愛。同時,通過此案督促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從源頭上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
“深入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認真落實國家賠償制度,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全省人民法院將認真審理好每一件國家賠償案件,充分發揮國家賠償的法治功能,糾錯正偏、維護人權、重塑公正,讓人民群眾從每一起賠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感受到司法的尊重與溫度。”田成有說。
本報昆明8月9日電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