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網訊(記者 羅浩)通過聊天軟體找到“高薪工作”,2男子赴雲南“上班”,面對高額報酬,選擇體內藏毒走私毒品,最終被警方抓捕。8月11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了2起體內藏毒走私案件,被告人余某某及王某以運輸毒品罪被起訴,涉案毒品分別為695.7克、346.48克。
余某某現年25歲,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人,2016年3月13日以體內藏毒的方式從臨滄市乘坐飛機前往昆明市。抵達長水國際機場後,余某某被民警查獲,之後從其體內排出毒品可疑物156顆,凈重695.7克。經鑒定,毒品可疑物為海洛因。
“我深知自己的行為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我會深刻反思,努力改造,重新做人。”余某某在最後陳述時說道。回顧整個犯罪經過,余某某後悔不已。他回憶,來雲南前自己在廣東東莞從事服裝行業相關工作,後來通過聊天軟體中得知有一份“高薪報酬”的工作,在金錢的誘惑下,隻身前往雲南。
“起初我不知道是運輸毒品。過來之後,老闆讓我在緬甸吞食毒品,然後買好臨滄到昆明的機票,讓我送到四川攀枝花,並答應給我一萬八的報酬。”余某某說。
與余某某一樣,王某也是在金錢的誘惑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為了8000元的報酬,王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況下,以體內藏毒的方式打算從西雙版納乘坐飛機前往成都。在西雙版納乘機排隊時,被民警看出異樣,經上前訊問,王某當場承認攜帶了違禁物品。
同樣,王某也是通過聊天軟體找到的這份“高薪工作”。王某說,老闆當時告訴他每個月有5000元的收入,到雲南才知是運輸毒品,由於確實沒錢,所以選擇鋌而走險。
“被告為獲得高額報酬,在事先之情的前提下,通過體內藏毒的方式運輸毒品。其非法運輸毒品海洛因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在宣讀公訴書時說道。
兩起案件均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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