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消費者楊先生起訴極草“天價退賠”案,22日在成都市高新區法院一審開庭。法庭圍繞極草是否屬於“三無產品”以及是否屬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非法產品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經過3個多小時的審理後,法院休庭擇期宣判。
訴訟:
消費者認為極草涉嫌“三無產品”
今年4月13日,楊先生在成都樂天百貨購買了由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春天公司)生產的“極草-5X冬蟲夏草至尊含片”(單價28000元/盒)與“極草-5X冬蟲夏草金典含片”(單價12000元/盒)各一盒,花費4萬元。
楊先生購買後發現,兩盒極草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無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無藥品生產許可證,既不屬於食品,也不屬於保健品,更不屬於藥品。
7月6日,楊先生向成都高新區法院起訴銷售商樂天百貨(成都)有限公司,請求退貨款並懲罰性賠償10倍,共計44萬元,7月12日,樂天百貨成都公司表示,目前極草專櫃已從樂天百貨撤場。
楊先生介紹,他購買的極草標示生產日期分別為2015年12月27日和2015年12月12日。2015年7月11日國家食藥總局已發文要求禁止生產極草。楊先生認為,樂天百貨(成都)公司銷售的“極草-5X”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故提出起訴。
銷售商:
極草不是食品,不能10倍賠償
訴訟中,被告銷售商樂天百貨成都銷售公司辯稱,極草產品屬於非食品,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原告不能據此申請10倍賠償。被告還辯稱,其銷售的極草產品為品質合格的商品,消費者沒有證據證明極草被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因此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退貨條件。
對於極草批文變化所引發的極草的身份變化,被告辯稱,不管極草身份如何變化,都是一個行政法律關係,是政府部門出於管理的需要,對極草法律身份的重新定位和調整,並未確認極草本身為非法產品。
被告辯稱,極草帶有很強的創新特徵,因此其法律身份是有變化,但從來不是“食品”、“保健品”,而是由“中藥飲片”調整為“試點產品”,據此認為消費者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
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庭審焦點
極草是不是“三無產品”?
經過審理,法庭確認本案的兩個爭議焦點,其一,涉案產品究竟屬於食品、藥品還是保健品?其二,涉案產品是否屬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
極草背後的說明:
無食品生產許可證
無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無藥品生產許可證
原告/
2013年5月2日,國家食藥監總局批准青海春天公司作為冬蟲夏草用於保健食品試點企業,進行試點生產,2016年2月26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停止這項試點。
2014年6月25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同意將極草產品作為試點產品,但2015年7月11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叫停極草產品試點工作。2016年3月26日,國家食藥監總局書面要求青海春天公司立即停止極草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2015年7月11日,國家食藥監總局通報,極草產品中重金屬砷含量為4~7mg/kg,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1mg/kg)的4~7倍,要求從2015年10月15日起,停止青海春天的極草產品試點,撤銷此前批准試點的文件。
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極草屬於“三無產品”,也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
被告/
所舉證據包括國食藥監化管函2014第79號文件和青食藥監辦2014第53號文件以及國食藥監市2006第78號文件,證明極草是非食品、非保健品、非藥品但能夠合法生產、合法銷售的產品。類似產品不止冬蟲夏草,凡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傳統滋補保健類中藥材,如人參、鹿茸、天麻等,都可以合法生產銷售,因為國家對傳統中藥材實行區別於西藥的特殊管理制度。
被告還提交了極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顯示為中藥飲片)、藥品GMP證書,證明極草產品生產執行的品質標準,參照藥品、保健品、食品三者中標準最嚴格的《藥品生產品質管理規定》。
據此,被告認為,極草屬於特殊產品,不屬於食品,不應按《食品安全法》給予10倍賠償。被告還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極草屬於違法產品。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