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妻子為發泄對丈夫不滿虐待女嬰 被公訴追究刑責

2016年09月08日 14:12:11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原標題:鎮江1歲重傷女嬰追蹤:其母因故意傷害被追究刑責

  中新網南京9月8日電 (記者 崔佳明) 鎮江1歲重傷女嬰的最新進展,其母親張某因故意傷害兒童被公訴追究刑責。8日,記者從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獲悉,該院已經受理了這起罕見的親生母親故意傷害幼女案。

  2016年5月,被告人張某在其家中,為發泄丈夫張某某曾經對其毆打的不滿情緒,多次用牙咬自己女兒的大腿內外側、正面以及膝蓋、胳膊、腹部,並用手打其女兒的雙腿、膝蓋等部位,致其女兒身體上述部位受傷。

  2016年6月初,在鎮江新區醫院兒科診室內,接診醫生王某給一位幼兒接診時,因考慮到病患情況糟糕,建議其家人至鎮江市區大型醫院康復醫院或江濱醫院就診。此後,該幼兒被及時轉入鎮江市江濱醫院就診,並因病情嚴重住院接受治療。期間,醫院醫生詢問患兒傷情以及受傷原因,患兒母親即被告人張某說是燙傷。然而,由於患兒傷口傷情明顯與病患家人陳述不符,醫院方面覺得可疑,因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後本案轉入正常偵查程式。

  據法官介紹,在公安機關的偵查筆錄中,被告人張某這樣供認:“因我的老公多次打我,對我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上的打擊,失去理智。當時自己是因為家庭瑣事,又想到之前老公打我的事。以及之前老公對我不好的一些事,我就用牙多次咬孩子,後來孩子發燒了,我就帶孩子到兒科就診,醫生問我女兒的傷情並問我是不是燙傷的,我就回他說是燙傷的,其實都是我咬的。”

  對此,鎮江公訴機關指控:經鑒定,被告人張某的女兒的傷情構成重傷二級,張某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依法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的審理中。(完)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