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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狀告中移動偷流量案:一審判免除流量費

2016年10月17日 08:14:07  來源:未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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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流量片刻之間跑了數千兆流量,並達到套餐外流量費限額500元,事後手機號被停機銷號。這一流量失蹤的遭遇就發生在北京律師張新年身上,今年年初張新年將中國移動及中國移動北京公司告上法院。

  未來網北京10月16日電(記者 楊佩穎)手機流量片刻之間跑了數千兆流量,並達到套餐外流量費限額500元,事後手機號被停機銷號。

  這一流量失蹤的遭遇就發生在北京律師張新年身上,今年年初張新年將中國移動及中國移動北京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國移動解釋手機數據流量消耗路徑、消除號碼欠費並雙倍返還相應數據流量等。未來網記者獲悉,近日北京東城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一審判決中國移動北京公司免除張新年491.24元手機欠款的同時,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數千兆流量片刻“溜走” 幾分鐘超500元流量費

  據原告張新年稱,2015年7月22日淩晨,他在使用流量刷朋友圈時點開了一段視頻,播放約10秒後隨即關閉,後再未使用手機。0時12分,他的手機在短短1分鐘內接收到來自中國移動10086客服系統發來的5條提示短信,第五條短信顯示,“截至0時12分,本月已使用移動數據2574.60兆,超出套餐外流量費用達100元。”隨後,在間隔時間不到一分鐘的0時13分,又收到1條提示短信。提示他“截至0時09分,套餐外流量費用已達500元。”

  0時15分,在收到上述提醒短信後兩分鐘左右,申請人撥打1008611查詢電話,收到下述2條查詢資訊:截至0時00分,套餐內流量剩餘0.0兆,剩餘語音52分鐘,賬戶餘額8.76元;截至0時17分,本月已使用數據流量4620.85兆,其中套餐外流量1991.79兆,已產生套餐外流量費用500元。

  “我21號上午還查過套餐流量,短信顯示套餐內流量剩餘611兆。怎麼一天跑了這麼多流量呢?”張新年說。他向記者提供的短信查詢記錄顯示,21日9時53分、9時57分,張新年兩次查詢套餐情況,結果都顯示套餐內流量仍剩餘611.09兆。

  張新年還發現短信顯示套餐外流量費達100元和500元的時間是矛盾的,“22日淩晨9分來自移動的短信提醒超套餐消費500元流量,而淩晨12分時卻提醒,超套餐消費100元,不過到了淩晨17分又有短信提醒超套餐消費500元。” 除了發現短信顯示消費的時間錯亂,張新年還發現他的流量無緣無故丟了500兆,懷疑是套餐內的違規扣費,第二天早上起來發現手機已經停機。

  事發後,張新年與北京移動有過溝通,但移動公司未能對爭議事項做出合理解釋。張新年要求北京移動提供並釋明2015年7月份涉訴手機號所包含的套餐,提供並釋明事發時手機數據流量消耗路徑、流量計算方式及內容詳單、消除欠款、恢復手機號並雙倍返還多扣取原告的數據流量費共1000元。

  被告移動公司:計費系統無誤 願免所欠手機費

  本案庭審中,被告移動公司辯稱,其針對套餐內流量建立有獨立的提醒措施,這種措施是一項免費的服務,旨在協助客戶及時獲知消費情況,但並非是計費、收費的依據,並稱移動公司的計費系統不存在錯誤。

  對於原告提出的雙倍返還多扣取原告的數據流量費,被告移動公司表示,雙倍返還僅適用“因我方過錯而多收取的各類費用”,但本案中被告移動公司的計費系統無誤,故該訴請不能成立。但考慮到用戶滿意度,願免除張新年所欠的近500元手機費。

  “我方計費系統中所有設備均擁有工信部核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根據從計費系統中提取的涉案號碼上網詳單,該號使用的流量數據、流量費用均準確無誤”。不過移動公司表示,考慮到用戶滿意度,願免除張新年所欠的近500元手機費。

  判決:移動公司提醒功能存瑕疵 駁其餘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移動北京公司在2015年7月22日淩晨0時12分至13分,曾向原告發送多條流量提醒短信,但提醒存在時間倒敘、流量總額不一致、流量總量倒敘的情形,由此可見中國移動北京公司的短信提醒功能存在瑕疵。

  鋻於中國移動北京公司自願免除原告手機欠款,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故此,法院一審判決中國移動北京公司免除張新年491.24元手機欠款的同時,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記者了解到,本案於今年1月11日立案,東城法院已于2月1日召集原告、被告及雙方律師進行了庭前談話,雙方進行了簡單交換了證據。此後,該案有多次開庭,但是為不公開審理。歷經十個月,東城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判決,而對於法院的判決,張新年並不滿意。

  “此次一審法院認定了移動短信提醒系統有問題,但我的核心訴求絕非如此,而是要揭露移動的流量計費系統的非法性及其計量黑洞!”張新年向未來網記者表示,他將依法上訴。

  中國移動的計量系統到底有無問題?

  對於被告移動公司的計量系統,法院表示,“根據查明的事實,中國移動北京公司使用的流量計費系統,是經過工信部批准的正規廠商生產的設備,現原告雖稱計費系統有誤,但未舉證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原告相應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對此,張新年認為,工信部批准的正規生產廠商的設備,並不能說明問題,因為由各個具體的設備所組成的整個計費系統不符合《計量法》的規定,完全有可能被操縱,完全有可能存在漏洞。另外,法院認為短信提醒的內容並不是移動公司扣費的依據,那此時應當是移動公司來就此進行舉證。

  “就好比我在超市買了一根蔥,購物小票提醒我是200克,並且也據此刷卡扣費了,後來超市認為小票提示雖然搞錯了,但是並沒有據此來收費,那顯然應是超市來進行舉證到底是依據什麼來扣費的。如果法院認為移動是依據詳單來扣費的,但眾所週知,流量詳單顯示的只是聯網的時間區間,不能說明到底是因為什麼扣費的,所以我在起訴狀第三項訴訟請求中要求移動公司釋明具體數據流量的消耗路徑、流量計算方法及內容詳單,而法院又認為合同並未約定移動公司需要按照這種方式提供詳單。”張新年說。

  法院表示,“鋻於流量計費系統不屬於強制鑒定計量器具的範疇,故對原告提出需由中國移動北京公司提供自行檢定或強制檢定報告以證明其計費系統無誤的意見不予採信。”

  對此,張新年認為,“移動計費應當納入強制檢定範圍,但是目前沒有列入強制檢定目錄,是因為有關行政機關不作為,接下來我們要對此也提起行政訴訟。”

  “即便移動計費目前沒有納入強制檢定範圍,但是,也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所以法院對需由中國移動北京公司提供自行檢定以證明其計費系統無誤的意見也不予採信的做法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張新年說。他最後表示,將依法上訴。

  據了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