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深圳訊(記者王納)近日,深圳檢察院公佈的一起案例引起關注。一名84歲的香港籍退休男子蔡某某從香港帶了6件毛衣入境,結果被以走私普通貨物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走私6件毛衣就要判刑嗎?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入罪標準是逃稅10萬元,這6件毛衣難道是金子做的?原來,這6件毛衣的偷逃稅額僅為652.89元,但是蔡某某被移送檢方的主要原因是他觸犯了“三次走私”的相關法規。
八旬翁1年內3次走私
案情顯示,2015年10月,84歲的香港籍退休男子蔡某某根據水客頭派貨,領了6件毛衣從羅湖口岸過關,結果被海關工作人員例行抽查時查獲。記者了解 到,蔡某某帶毛衣的目的僅是為了賺取58元的帶工費,貼補家用。因為他早已退休,靠領綜援度日,過日子手頭有些緊,剛好退休在家又沒事做,出來走動走動, 就認識了派貨的水客頭,結果就做起了水客。
然而根據檢方查證,蔡某某在此之前的一年內已經有兩次因走私被給予行政處罰的記錄,這是今年第三次實施了走私行為被抓獲,而之前走私過關的也是一些奶粉、香煙、手錶等小物件。辦案人員告訴記者,這就是俗稱的“三次走私”,無論偷逃應繳稅額多少,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檢方對其“相對不起訴”
辦案人員告訴記者,蔡某某今年高齡84歲,根據我國刑法,“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可以對蔡某某的走私普通貨物行為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外,他沒有犯罪前科,主觀惡性並不深,所以檢方對其作了相對不起訴處理。在對蔡某某宣佈不起訴決定的時候,辦案的檢察官對其進行了一 番法制教育。耄耋之年的蔡某某對於自己的行為非常悔恨,表示絕不再做水客了。
檢方釋疑:
何為“三次走私”?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並增加規定了“一年內曾因走 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也就是說,三次走私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如何理解這個法律規定當中的“一 年內”?有些水客誤解了“一年內”的計算方法,多數人理解成了以年度計算,比如水客鄭某某因走私于2015年4月、6月各有一次被行政處罰的記錄,他以為 2015年結束,2016年開始就重新計算次數了,於是2016年2月又開始做水客給人帶貨,結果又被海關查獲收押。相關犯罪事實被移送深圳檢察院審查起 訴,後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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