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1月4日專電(記者陳曉波)去年8月,溫州一火鍋店服務員用開水澆女顧客引發社會關注,今年8月,該女顧客向溫州鹿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索要賠償。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火鍋店在已賠償20.8萬元的基礎上,再向女顧客賠償23.75萬元。
2015年8月,溫州市民林某和家人在鹿城區一家火鍋店用餐,因火鍋加水問題,與店員朱某發生糾紛,後林某被朱某用開水澆頭受傷。經鑒定,林某的傷殘等級為七級。事發之後,火鍋店向林某支付了8000元款項作為後續治療費用,並暫付了20萬元賠償款。
2016年1月,鹿城區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服務員朱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同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火鍋店及其經營者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7.7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該火鍋店係個體工商戶,故經營者徐某應為此承擔責任。
對於賠償金額,法院認為,林某係年輕女子,傷後遺有面部及頸脖部疤痕,就醫治療有其必要性。考慮到火鍋店在林某受傷後,已支付其20.8萬元,結合雙方之前達成的協議,應當在判決確定的賠償款金額中予以減扣。如果林某後續再產生相關的必要費用,可以繼續向火鍋店主張權利。
3日,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火鍋店經營者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再賠償林某人身損害賠償金23.74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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