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最高法回應“賈敬龍為何罪該處死?”

2016年11月15日 11:00:00  來源:新華社
字號:    

  原標題:賈敬龍為何“罪該處死”?——最高法刑三庭負責人就賈敬龍故意殺人死刑復核案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羅沙、楊帆、孔維一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核準了犯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賈敬龍死刑,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該案事實真相是什麼?賈敬龍為何“罪該處死”?新華社記者就相關焦點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

  問:賈敬龍故意殺人案的事實真相是什麼?

  答: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賈敬龍死刑,是嚴格依照法律,在對一、二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核實,並在訊問賈敬龍,聽取其辯護律師意見後作出的。該案的基本事實如下:

  本案被告人賈敬龍係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北高營村村民,與其父母共同居住于該村南華路6號。2009年11月28日,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決定對北高營村進行拆遷改造,並於2010年6月報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准。拆遷工作由北高營村村委會統一規劃、按同一標準實施。

  2010年11月10日,南華路6號戶主賈同慶(賈敬龍之父)與村委會簽訂了同意拆遷協議,並按協議,從村委會取得平價房一套、置換房一套後,搬離了舊房。但賈敬龍拒不聽從其父母及女友等人的規勸,不同意從舊房搬遷。

  2013年5月7日,北高營村村委會按照統一拆遷規劃以及事先與賈敬龍之父賈同慶簽訂的拆遷協議,對賈同慶家的舊房實施拆除,導致雙方發生衝突。賈敬龍遂對該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何建華產生怨恨,並預謀對何建華實施報復。

  2014年10月,賈敬龍購買了三把射釘槍、一把倣真手槍及射釘彈藥等,並對射釘槍進行了改裝、試驗,使射釘槍可以直接發射,射釘可以穿透一公分厚的木板。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淩晨4時許,賈敬龍駕車來到北高營新村準備舉辦春節團拜會的會場,將車停在會場附近後步行返回到租住處。當日上午9時許,賈敬龍從租住處攜帶三把射釘槍和一把經鑒定屬槍支的倣真手槍,來到春節團拜會會場,持射釘槍當眾朝從主席臺上給群眾拜完年走到臺下的何建華的後腦部射擊,射釘貫穿何建華顱腦,致何建華顱腦損傷死亡。

  作案後,賈敬龍駕駛事先停放在現場附近的汽車逃離現場。村民張瑞國試圖攔截,賈敬龍拒不停車並開車向張瑞國衝撞。村民金慶昆、何志輝、何志軒等人見狀後駕車追趕,並將賈敬龍駕駛的汽車撞停。賈敬龍下車後高聲拒捕,持槍恐嚇前來抓捕的村民,並朝村民開了一槍。後追趕的村民將賈敬龍制服,公安民警趕到並將賈敬龍抓獲。

  問:被告人賈敬龍確屬“罪該處死”嗎?

  答:“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我國一貫的刑事政策,就是要以最嚴格的標準和最審慎的態度,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保證更準確地依法懲治嚴重刑事犯罪。故意殺人犯罪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是最嚴重的暴力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據此,對故意殺人的罪犯在決定處以何種刑罰時,必須嚴格依法,首先對是否罪應處死作出裁量,根據罪惡程度決定是否判處死刑。其中,對罪惡嚴重,特別是對蓄謀報復,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罪行極其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故意殺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依法嚴厲懲處。本案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賈敬龍即屬於法律規定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賈敬龍因對已簽訂拆遷協議的舊房被合理拆遷不滿,在事過近兩年後,蓄意報復,當眾用射釘槍將被害人殺害,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具體來說:

  ——預謀報復,主觀惡性極深。本案與突發性激情犯罪,即一般民間糾紛導致矛盾激化、在情緒衝動、一時失控下引發的突發案件不同,賈敬龍對以往因房屋拆遷產生的矛盾記恨在心,蓄意報復殺害被害人何建華。為實施殺人,賈敬龍做了近兩年的準備,精心策劃殺人活動,包括準備殺人兇器,選擇殺人的時間、地點,直至實施殺人犯罪,反映出具有極深的主觀惡性。

  ——持槍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涉槍犯罪歷來是我國打擊的重點犯罪。為實現故意殺人,賈敬龍事先購買了三把射釘槍、一把倣真手槍以及射釘彈藥等並進行改裝試驗。經他改裝後的射釘槍裝彈後可隨意發射,且威力大,射出的鋼釘能打透五合板,足以達到其所追求的殺人目的。

  賈敬龍作案時攜帶三把裝好彈藥的射釘槍,以及一把具有殺傷力經鑒定屬槍支的倣真手槍,在被害人何建華身後持射釘槍對其頭部射擊,射釘貫穿被害人頭部後,存留在被害人右面部,致被害人顱腦損傷死亡。

  ——殺人後持槍抗拒群眾抓捕,人身危險性極大。賈敬龍殺人後駕車逃跑,村民試圖攔截,賈敬龍拒不停車並開車向村民衝撞。賈敬龍所駕車輛被村民駕車攔截、撞停後,不僅拒捕,而且下車持槍恐嚇追趕的村民,並開槍射擊。其對村民開槍拒捕的行為反映出對社會極大的人身危險性。

  ——刻意選擇在春節作案,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春節是我們中國人最重視、最重要的傳統節日,而賈敬龍卻有意選擇農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歡聚一堂、互相團拜、自排節目演出的歡樂喜慶時刻,當著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開槍殺人,引起村民極大的恐慌和憤慨,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案件一審時,北高營村數百名村民向法院聯名請願,強烈要求法院主持正義,依法嚴懲賈敬龍。

  問:賈敬龍作案後是否具有投案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

  答: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自動投案一般應是犯罪人主動向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等辦案機關投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犯罪後主動報案沒有逃離現場,或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抓捕時沒有拒捕行為且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等情形的,也可視為自動投案。

  本案中,賈敬龍在作案當日,實施作案前的淩晨2點多,在其手機上編寫一條反映其作案殺人的短信存在草稿箱中,其中雖有“狂野在報仇何建華的自首之路”一句內容,但其在作案前至案發後,始終未向外界發送該短信。其前女友呂某某證明賈敬龍在作案後逃跑途中給其打電話,只是講把何建華殺了,說完就挂斷電話,並無要投案自首的表示。賈敬龍逃跑被群眾駕車撞停後不僅沒有表示要去自首,反而威脅前來抓捕的群眾“再過來就打死你們”,並向群眾開了一槍,直至被群眾制服、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賈敬龍也沒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故賈敬龍的行為依法不構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

  問:本案中,被害人何建華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存在重大過錯?

  答:本案因拆遷引發,賈敬龍所在村實施的舊村改造方案繫於2009年11月28日經村民自治組織、村民代表大會開會討論,表決一致通過,2010年6月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拆遷工作由村委會統一規劃、按同一標準實施。

  根據北高營村舊村改造搬遷安置辦法和拆遷協議,每戶每塊宅基地共給300平米樓房,其中200平米是免費置換的,還可以平價購買100平米。戶主的平房或樓房的第一層,只是用於換新房,不給補償;樓房的第二層及以上,要按照評估價值補償。簽署協議並取得第一套新房的,村民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裝修並搬遷,搬遷後按照協議將舊房自行拆除或由村委會統一拆除。

  被告人賈敬龍家的兩層樓房于2010年4月經第三方機構評估,第二層評估價值9萬餘元。身為戶主的賈同慶代表全家,于2010年11月10日與村委會簽訂了舊房搬遷協議。此後,賈同慶根據協議先期取得了兩套樓房。

  賈同慶搬進新房後,賈敬龍不聽全家人的勸告,拒絕與家人一同搬遷,堅持要裝修舊房,準備結婚。賈敬龍父母、女友以及女友的父母都勸說賈敬龍到新房結婚,賈敬龍仍一意孤行,因此,其女友父母認為賈敬龍性格太“硬”,不同意二人婚事。

  2013年2月,在賈同慶早已搬入新房的情況下,村委會根據協議組織拆除賈家舊房,因賈敬龍阻止而停止。經工作賈敬龍仍不搬走,村委會于2013年5月7日對賈家舊房實施拆除,為此,賈敬龍與村委會雙方為拆除舊房發生衝突。此後,加之女友與其分手等原因,賈敬龍對何建華記恨在心,預謀報復殺害何建華。

  本案中,舊村改造工程是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並經市政府批准,統一規劃、統一實施;村委會在戶主賈同慶得到兩套新房後,根據賈同慶代表全體家庭成員簽署的拆遷協議,組織拆除賈家舊房,方法雖有不當,但並非何建華個人獨斷所為,不能成為賈敬龍藐視法律、肆意殺人的理由,也不能成為對賈敬龍殺人行為從輕處罰的情節。

  問:賈敬龍作案時的精神狀態是否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過程中是否考慮過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

  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反映賈敬龍作案時和作案前後有精神病表現。

  賈敬龍預謀作案並精心策劃,有備而為,作案動機和報復對象明確,有意選擇特定作案時間、作案地點,被抓後對犯罪起因、作案過程等供述詳細,對作案後果認識充分,反映出作案時意識清晰,對自身行為的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沒有障礙。

  賈敬龍在歸案後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工作結束前,其本人及其家屬以及辯護人,均沒有提出賈敬龍患有精神病,或要求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期間提審賈敬龍時,賈敬龍回答切題,沒有精神異常表現。故賈敬龍屬精神正常,無須進行精神病鑒定。

  綜上,被告人賈敬龍經預謀,持槍當眾殺人,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手段極其殘忍,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賈敬龍到案後雖能供認犯罪,但無悔罪表現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不足以對賈敬龍從輕處罰。一、二審對賈敬龍判處死刑,量刑適當。最高人民法院遂對賈敬龍依法核準死刑。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