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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廠長涉嫌姦殺女工案發回14年未重審,獲56萬國家賠償

2016年11月17日 10:17:14  來源:澎湃新聞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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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廠長涉嫌姦殺女工案發回14年未重審,獲56萬國家賠償

陜西廠長涉嫌姦殺女工案發回14年未重審,獲56萬國家賠償

  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西部網 圖

  西部網-陜西新聞網11月16日消息,1995年11月6日,洋縣工藝品廠原副廠長強闖德因涉嫌強姦被洋縣公安局刑拘,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強闖德強姦、殺人一案,經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洋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起訴。從1995年11月6日被刑拘,直到2001年2月19日,時隔6年之後,漢中市中院才對強闖德強姦、殺人一案進行了一審。強闖德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強闖德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訴。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強闖德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裁定撤銷漢中中院對該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案發7年後的2002年3月12日,強闖德被取保候審;2003年4月14日,洋縣公安局下發《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201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佈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符合“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等6種情形之一的,屬於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2016年1月11日上午8時30分許,強闖德和他的律師常敏安一同來到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書中提出四項請求:一是賠償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17.7260萬元;二是賠償14年來的交通、住宿等費用14萬元;三是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18.434萬元;四是要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前3項合計250.16萬元)

  2016年11月9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國家賠償書上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賠償強闖德561893.70元。(強闖德共被羈押2319天,每天按242.30元賠償)。而對於強闖德提出的交通、住宿等費用,以及精神賠償等要求,不予支援。

  今天(11月16日)上午,強闖德聘請律師常敏安告訴記者,強闖德已決定繼續上訴省高院。繼續主張要求精神賠償以及交通、住宿費用,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原題為《強姦殺人案發回14年沒重審 漢中中院國家賠償56萬》)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