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車禍後因救人未保護現場被定全責 法院判決:擔責75%
中新網綿陽12月14日電 (楊勇 宋燕)綿陽市安州區人魏某駕駛摩托車下坡,與騎三輪車上坡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傷。隨即,魏某駕駛摩托車送李某到醫院救治。5天后,李某家屬報警。安州區交警大隊作出認定,因魏某未保護事故現場,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治療好後,向法院起訴索賠醫療費、傷殘金等。記者14日從四川綿陽市安州區人民法院獲悉,魏某未保護現場,是為及時救人而非逃避法律責任,其行為符合公序良俗,李某事發5天后報警,對事故現場無法查清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對此,法院判決魏某承擔75%的賠償責任,李某承擔25%。
2014年3月13日,魏某駕駛一輛摩托車,往安州區清泉鎮街道方向行駛,當行至清泉鎮某村路段時,與李某騎行的人力三輪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因為我是下坡,他是上坡,所以他倒地受傷了,而且他年紀也比較大了,我就沒有想太多,就想第一時間把他送往醫院,所以沒有來得及報警,我又沒有跑。”魏某說。
送往醫院後,魏某通知了李某的家屬,並借錢墊付了醫療費。5天后,李某的家屬書面向安州區交警大隊報警。
2014年5月4日,安州區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以“發生道路事故後,一方當事人未及時停車,不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承擔全部責任”為由,認定魏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據了解,此次事故造成李某左顳葉腦挫傷、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眼外直肌麻痹性斜視、右側第7肋骨折、左側底5肋骨折等多處受傷,共花費醫療費30000余元。治療好後,經司法鑒定,李某的傷殘等級為8級。
隨後,李某將魏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魏某根據交警的責任認定書承擔全部責任,賠償醫療費、傷殘金、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各種損失9萬餘元。
魏某表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不合理,沒有事故現場圖,因此不能證明他是全責。
經該法院審理後認為,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魏某應為無事故現場無法查明事故責任而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魏某係因將李某送至醫院得到及時救治,致使事故現場未得以保持,李某亦未在第一時間向交警大隊報案而是事發後5日向交警大隊書面報警,對事故現場無法查清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並且魏某撤除事故現場係為及時救人而非逃避法律責任,其行為符合公序良俗,應予以肯定。
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7.28萬餘元,李某承擔25%的責任,魏某承擔75%的責任。
主審法官梁睿表示,機動車事故發生時,理應將人的生命與健康置於首要地位,使車禍受害者獲得及時送醫救治,倡導珍惜生命、尊重人權的積極健康的社會風尚,而非為了規避保險拒賠風險或避免自己因破壞現場而承擔全責,置受害人生死於不顧。本案正是基於此種價值理念,綜合考慮公序良俗的社會影響,才沒有採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意見而作出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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