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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毆打岳母及懷孕妻子 法院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7年01月23日 11:21:44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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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由隆昌縣人民法院法審結的王某因遭受家暴申請人身保護令案入選。

  據悉,2016年9月,省高院啟動了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評選活動,以環境資源保護、電信網路犯罪、職務犯罪、涉校園犯罪、企業破產重整、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社會公序良俗、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行政執法、社會誠信建設等類型案例為重點,多方收集典型案例200余件。經層層評選,最終評選出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執行案例1件,評選出的10件案例均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隆昌縣人民法院審結的該起案例成功入選。

  案情回顧

  丈夫毆打岳母及正值孕期的妻子

  2015年4月,王某與汪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6年2月登記結婚。2016年3月中旬,王某正值孕期,汪某因不滿王某向其要錢買孕裝而毆打王某。2016年4月,汪某與他人在朋友家喝酒時,因岳母勸說產生誤會,便毆打岳母及上前勸阻的王某。

  隆昌縣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接到報警出警後,教育和警告了汪某,王某回到娘家。

  然而,當晚深夜,汪某到王某娘家對其岳母實施騷擾和毆打,報警後,當地派出所出警將汪某帶離現場。由於汪某多次毆打王某及其家屬,王某懷孕即將生產,為保障其正常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故王某訴至法院,請求禁止汪某毆打、威脅王某及其家屬。

  隆昌縣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王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遂依法作出相關裁定。

  入選經典

  判後回訪“家暴”得到制止

  之所以此案件入選典型案例,省高級人民法院評價為,當前社會生活中,在很多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反“家暴”意識依舊不強,受害人基於“家醜不可外揚”等考慮,對“家暴”往往“逆來順受”,不願或者不敢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導致“家暴”愈演愈烈,往往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家暴”已成為威脅家庭和諧的重要因素。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的一大亮點在於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賦予司法機關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新“武器”,讓“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有了國法可依,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院受理本案後,開啟“綠色通道”,于立案次日依法向被申請人發出禁止令,有力保護了申請人及其家屬免受進一步侵害。通過判後回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感情得到好轉,被申請人的“家暴”行為得到制止,社會效果十分顯著。

  此外,本案受到省市媒體的廣泛關注,併入選“四川省涉及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等十個典型案例”,在社會上營造了共同制止“家暴”,共同向“家暴”說“不”的良好氛圍。

  專家點評

  清官不再難斷家務事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竹在點評這一案例時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並不代表法律不對家庭暴力進行救濟,而是要考慮到法律救濟對家庭這一特殊法律關係的現實影響。

  家庭內部矛盾大多數可以通過溝通、冷靜的方式來化解,極端情況下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離婚後被侵權人也可以提起侵權訴訟。但如果雙方婚姻關係維持,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就無法獲得法律的有效救濟,陷入長期忍受或者被迫離婚的二難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創舉,就是借鑒了英美法的禁令制度,在第四章針對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創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依法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