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淑霞(左)給黑龍江省高院趙敬賢(右)法官贈送錦旗
2月9日,是馬淑霞非常高興的一天——這天一早,馬淑霞就和兒子匆匆地登上了去往省城哈爾濱的長途汽車。
下午3點,娘倆兒到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把一面繡著“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公正,為民”12個金燦燦大字的錦旗恭恭敬敬地送給了趙敬賢法官。
“要不是省法院的裁定,雞年這個春節,我肯定過不好”,馬淑霞說,“折騰了8年的官司,總算讓我看到了希望”。
各種各的地,井水不犯河水
法院多份判決書,認定了這起土地經營權糾紛案的事實如下:
從2008年年初起,馬淑霞就沒消停過,起因是她家承包的30畝土地。
馬淑霞所在村莊的壩外,有一片國家所有的草原。2003年年初之前,這片草原由縣河道管理站管理,以後由縣草原監理站管理。
1996年,村民程宜中在壩外草原開墾出60多畝土地並進行耕種。
2001年4月25日,該村水田開發小區(係縣河道管理站同意由村委會委託成立)就程宜中開墾的這60多畝草原與程宜中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從2000年開始共計15年,交納承包費時間為每年的11月30日前一次交清當年的承包費,並約定承包人應按期交納工程費和承包費,如未按期交納和無理拒付,水田開發小區有權收回土地,合同自行作廢,並有權另行承包他人。
合同簽訂後,程宜中繼續經營上述土地至2001年末,程宜中交納了當年的工程費,但沒有證據證明其交納了承包費。
2002年,程宜中開墾的上述土地中的24.4畝,由其兒子程道真耕種。2003年4月23日,程宜中因病去世。
2003年4月25日,程道真就其耕種的24.4畝土地與草原監理站簽訂協議書,其後一年一簽協議。
2002年,上述土地中的30畝,由同村村民季茂紅耕種。馬淑霞是季茂紅的妻子。
2003年4月30日,季茂紅向縣草原監理站交納草原補償費用(實際就是承包費),繼續經營這30畝土地。
2004年,季茂紅病故。
2005年至2015年,馬淑霞以季茂紅的名義,每年與縣草原監理站簽訂當年協議書,並交納當年費用,以後還陸續交納了二次推壩費、安電費、集資費及其他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同樣事實,判決結果截然相反
“2002年春聽村領導講,程宜中不交承包費,地不讓他種了。於是,我愛人季茂紅就與村委會和縣河道管理站簽訂了承包合同,我們還給了程宜中1996年推壩的錢共計3000元。這麼多年,我家一直種著這塊地,安安靜靜的,沒有任何麻煩”,馬淑霞告訴《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
2008年,程道真向村、鄉反映,馬淑霞耕種的這30畝土地,是其父程宜中2002 年轉包給她的,轉包期4年,轉包協議早已到期,應該交回土地。
鄉里有關部門找馬淑霞了解過情況,但是問題未能解決。
2013年2月末,程道真向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淑霞返還30畝土地經營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3月5日,縣法院受理該案。4月2日、7月23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9月2日,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程道真的訴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
2003年年初,爭議土地由縣草原監理站管理。
因程道真據以提起訴訟的主要權利依據為,2001年其父程宜中與村開發小區簽訂的承包合同,而該合同主體系程宜中而非程道真。
2003年4月23日,程宜中病故後,程道真能否繼承其父的合同權利義務,應由縣草原管理機構決定。
自2003年至今,縣草原監理站就爭議土地未曾與程道真形成過合同關係,程道真對爭議土地沒有合法權利依據。
自2003年4月30日起,縣草原監理站就爭議土地就與季茂紅形成合同關係,雖然季茂紅于2004年病故,但此後馬淑霞以季茂紅的名義,繼續與縣草原監理站形成合同關係至2012年,且協議均已實際履行完畢,而縣草原監理站對此未有異議。故此,馬淑霞經營爭議土地期間均有合法依據。
程道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年3月31日,齊齊哈爾市中院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為由,作出民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6年3月25日,馬淑霞收到縣法院重審後的一審判決書。
該判決認定的事實與2013年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判決結果卻截然相反——判決馬淑霞將30畝土地使用權返回給原告程道真,並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法院重新審理認為:
雖然2003年年初,縣草原監理站接手管理爭議地塊,但並未證明程宜中等人與村水田開發小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廢止,程宜中與村水田開發小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應繼續有效,本院對原告土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應予確認。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