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近兩年來,涉消費者維權的案件數量大幅攀升。3月13日,北京西城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公佈十大涉欺詐消費者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2014年至2016年間,西城法院受理的涉消費者維權案件從76件增漲至812件,漲幅逾10倍。
此外,針對時下流行的微信購物現象,有法官分析指出,如果有人經常在“朋友圈”銷售商品,則需被認定為經營者,“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有權要求其承擔責任。”
商家賣假五糧液被判三倍賠償,遭欺詐成消費維權主因
西城法院通報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4起為商家“偷梁換柱”式欺詐。據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長趙瑩介紹,在審判實踐中,商家涉嫌欺詐,損害消費者知情權,成為消費者維權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5年2月11日,趙某在某商業公司購買了39度五糧液10瓶,共交付貨款6000元。同年4月13日,四川省宜賓市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作出鑒定證明書,認定送檢樣酒屬於假冒產品。趙某認為上述商業公司構成了欺詐,向西城法院提起訴訟。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定上述商業公司以假充真存在欺詐行為,判令趙某退還39度五糧液10瓶,同時該商業公司返還貨款6000元並三倍賠償趙某18000元。
“被告商業公司的這種欺詐行為屬於偷梁換柱,即以其他產品冒充所售商品。”趙瑩分析說,在實踐中,消費者維權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常見的主要有兩類情形,一類是消費者認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主張十倍賠償;另一類則是消費者認為商家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主張三倍賠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
除了像趙先生遭遇的這種明顯的欺詐行為外,還有一些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更為隱蔽。
趙瑩舉例說,比如女士喇叭褲所附吊牌標識的布料含量與實際含量不符;4S店將舊車當新車銷售;超市將紐西蘭蘋果當臺灣蘋果銷售等。
“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注意蒐集保存消費證據。”趙瑩同時提醒商家要誠信經營,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資訊,在驗貨時要盡到審慎查驗義務,避免捲入相關糾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官:微信“朋友圈”經常出售商品即可認定為經營者
隨著微信“朋友圈”出售商品愈發常見,此類消費糾紛逐漸增多。2016年7月,甘肅省工商局發佈《2016年上半年資訊分析報告》稱,微信購物屬於個人私下交易,不同於一般的網購,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建議不要採用微信購物。
根據新消法第三條的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但對於經營者概念的界定,法律條文中並未給出明確解釋。
微信“朋友圈”購物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為此,西城法院法官舒銳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是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係,並沒有規定自然人不能成為經營者。
“從理論上講,個人也可以成為經營者。”舒銳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經營者的定義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舒銳坦言,不少人誤以為,自然人不能成為經營者,微信購物中,賣家往往是自然人,並非企業,因此,不少人就產生了微信購物不受消法保護的誤解。
“在司法實踐中,要衡量在微信中或者在各類社交平臺上,賣東西的人是不是經營者,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是否具有持續性,如果只是偶爾、零星售出商品,就不能認定為經營者。如果經常在微信銷售商品,需被認定為經營者。”舒銳同時提醒,在朋友圈銷售商品的人也需要負起相關的驗貨責任,杜絕虛假宣傳,否則,消費者權益受損後,則有權要求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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