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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欲捐肝救母因不滿18歲遭拒 吁盼獲法外開恩

2017年04月11日 16:32:54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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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1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急需換肝的43歲媽媽鄧桂思仍然危殆,其長女Michelle表示,媽媽若再等一、兩日,可能就算有肝臟也救不了。Michelle一度透露“好想好想好想”捐肝救母,但因尚差3個月才滿18歲而遭拒。面對母親日漸危急的病情,她再次公開呼籲捐肝救母,她又希望政府法外開恩,酌情考慮讓她捐肝。香港食物及衛生局發言人昨晚回復稱,在現行法律下,香港特區政府無權就今次個案作出任何酌情處理或豁免。

  Michelle表示,母親一直患有慢性腎炎,本月1日突然在家嘔吐,頭暈,走路飄飄忽忽,經轉介往聯合醫院治療。媽媽入住聯合醫院時,仍然清醒,還和她們說笑,但5日病況轉差,轉送往瑪麗醫院肝臟移植中心,隨即入住深切治療部。8日開始插喉、洗血,現已神志不清,昨午醫生為母親打了一支強心針。醫生預計,她只有一至兩日時間仍能換肝。

  Michelle透露,其他家人因患有高血壓或B型肝炎等疾病,無法捐肝,自己曾捐血兩次,身體健康,肝臟無問題。母親第一日轉至肝臟移植中心,醫生開會時告知家屬肝臟移植是唯一方法時,她便提出願意捐肝,其後與醫生開會時也數次提出“好想好想好想”捐肝,但因不符合法例,被院方拒絕。Michelle表示,自己已看完捐肝手冊,明白手術風險,知道捐肝有0.5%的死亡率和20%並發癥,認為自己具備成熟心智做出捐肝決定,希望有關部門在這緊急關頭,酌情考慮。

  她說,母親平日照顧全家,獨力負責所有家務,將家人照顧得好好,現在母親病危,自己又要準備考試,已無心照顧自己,只靠吃麵包度日。她稱年滿18歲後,一定會簽署器官捐贈。

  香港醫管局表示,局方已就有關法律事宜,與相關政府部門商討,並已厘清法律觀點。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有關規定,活體器官移植的捐贈者必須已年滿18歲,該條例無賦予任何人對此活人捐贈者的年齡法定要求有酌情權或豁免權。

  據了解,在病人“生死一刻”,是否可破例給予酌情權,有待香港食物及衛生局最後“拍板”。香港食物及衛生局發言人昨晚回應稱,相關部門已詳細考慮鄧桂思的情況,和其女兒的訴求,並已探討在現行法例下有什麼可行方法提供協助,惟在現行法例下,有關條例並無賦予任何人有酌情權或豁免權,故無權就今次個案作出任何酌情處理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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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