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進口藥品註冊證書的情況下,王永剛等人開辦多家淘寶網店,用以銷售境外生產的共計190萬餘元藥品。2016年6月,王永剛等7人被判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王永剛、王海亮兩人不服上訴。
近日,澎湃新聞從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年3月15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王永剛因銷售假藥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350萬;王海亮被判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0萬。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案也是江蘇省公安廳日前公佈的2016年10起食品藥品犯罪典型案件之一,其他的還包括生產銷售偽劣保健品、性保健品、“地溝油”、注水牛肉等案。
開淘寶店賣進口假藥
2010年起,王永剛與其妹夫林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進口藥品註冊證書的情況下,建立“香港鴻豐醫藥代購網”銷售境外生產的藥品。藥品由林某組織運至國內,由王永剛負責在網上銷售,所銷售藥品統一由王海亮在廣東省深圳市負責儲存保管、收發、郵寄等工作。
為增加銷量,從2013年下半年起,王永剛相繼使用多人身份證註冊開辦了“香港鴻豐醫藥”、“香港百寶園商行”、“香港好品正貨行”等十余個淘寶網店,並雇用被告人張某等人負責相應淘寶網店的管理和銷售工作,從被告人劉某開設的“華僑實業”、被告人周某開設的“香港鴻偉代購骨節靈靈”等淘寶網店購進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書的“公牛”牌系列等境外生產的藥品,將所購買的藥品圖片、連結放在上述淘寶網店進行銷售。
截止案發,王永剛銷售上述藥品的金額合計人民幣190萬餘元。
經江蘇省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王永剛銷售的上述藥品均應按“假藥”論處。
淮安市清河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永剛、王海亮等明知是未獲得國家批准進口的假藥,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其中王永剛、王海亮屬情節特別嚴重。
2016年6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永剛等七名被告每人平均犯銷售假藥罪,其中判處王永剛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元;判處王海亮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王永剛、王海亮對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王永剛及其辯護人提出,涉案藥品在香港都是真藥,只是沒有國家的批文,且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藥品對人體造成了危害後果;一審判量刑過重,請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罰金刑過重。
王海亮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涉案金額認定有誤,一審量刑偏重。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品質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併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依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就此案而言,王永剛從2010年開始銷售假藥,剛開始部分藥品來源是他人從香港購買後帶到深圳,2014年下半年之後,王永剛從網上購買假藥再銷售,而本案認定王永剛銷售假藥的金額是2014年10月1日至案發期間的銷售額,共計190萬餘元。
法院稱,至於是否對人體造成危害後果,目前無證據證明,但並不影響本案的定性。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銷售假藥50萬元以上即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2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2倍以上”。
因此,王永剛銷售假藥190余萬元,無法定減輕情節,一審法院綜合全部量刑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量刑並無不當。
綜上,淮安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未經國家批准進口以假藥論處,江蘇一淘寶店主售假藥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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