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70歲老人在路上一轉身,碰上一輛自行車的後輪,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後來將車主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為雙方均無過錯,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判決車主賠償老人2萬元。
媒體報道此事後引起熱議。許多網友不解,既然車主沒有過錯,為什麼法院還要判其賠錢?
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的律師介紹,法院是根據“公平責任”判決。《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法院認定雙方無錯,車主被判分擔損失2萬
杭州日報官方微信公號4月23日報道,此事發生在去年3月6日。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意外證明顯示,當時趙大伯在人行道與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車經過該處,趙大伯轉身時與李阿姨的自行車後輪相接觸,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傷。
醫院診斷,趙大伯左脛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經鑒定,趙大伯構成十級傷殘。他向法院起訴,要求李阿姨賠償其醫藥費、營養費等12萬餘元。
杭州市上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大伯和阿姨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本案中,根據交警出具的交通意外證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觀上均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應根據實際情況,由兩人分擔損失。雖然大伯主張阿姨存在過錯,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李阿姨償付趙大伯各項損失2萬元。
分擔損失的前提:“損害與行為具有某種因果關係”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此案具有生動的普法意義,“焦點在於法律適用,也就是說,適用的法律條款是公平責任還是過錯責任。”
丁金坤介紹,若是公平責任,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若是過錯責任,當事人的過錯是造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
從事民事訴訟多年的李幼德律師認為,公平責任的認定上,法官具有相對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首先應認定需審核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適用過錯責任。
《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李幼德認為,本案中,法院是根據上述法條規定的“公平責任”來作出判決的。在事發過程中,李阿姨雖然沒有過錯或過失,但其行為與客觀後果的發生還是有一定關聯性,“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分擔一定的損失。”
李幼德介紹,公平責任又稱衡平責任,是我國民事領域特別是侵權責任上的一種損失分擔方法,具體表現在:行為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
“這體現了立法本意上的公平、合理。”李幼德說,在侵權案例中,如果既不適用過錯責任,也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就成為對受害人損失進行合理分擔的一種方法。公平責任認定的適用範圍,既包括侵害財產權的侵權案件,也包括侵害人身權的侵權案件。
那麼,公平責任中的“實際情況”是如何判斷?李幼德認為,在司法實踐中,這主要考慮兩方面:受害人的損害程度、當事人的經濟條件。
李幼德介紹,在公平責任的司法運用中,儘管行為人沒有過錯也應承擔責任,但並非不考慮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的關係,“行為人分擔受害人損失的前提,就是損害與其行為具有某種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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