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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農村廣布“熟人業務員” 虛構高額回報吸金

2017年04月26日 09:26:46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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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非法集資案件和涉案金額首次出現“雙降”

  非法集資農村廣布“熟人業務員”

  據統計,去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4.48%、0.11%。非法集資案件數和涉案金額近年來首次出現“雙降”,前兩年案件集中爆發、急劇攀升的勢頭已經有所遏制。

  昨天,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在銀監會舉行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據聯席會議辦公室統計,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4.48%、0.11%。非法集資案件數和涉案金額近年來首次出現“雙降”,前兩年案件集中爆發、急劇攀升的勢頭已經有所遏制。但非法集資形勢依然複雜嚴峻,案件總量仍處於歷史高位,大案要案頻發,風險隱患大量積聚,各地存量案件化解緩慢,新發案件不斷積壓,化解處置壓力較大。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14個成員單位。

  據介紹,目前非法集資區域性風險集中,蔓延擴散速度加快。2016年,發案數量前十位省份合計新發案件3562起、涉案金額1887億元,分別佔全國新發案件總數、總金額的69%、75%。非法集資組織化、網路化趨勢日益明顯,線上線下相互結合,傳播速度更快、覆蓋範圍更廣,跨區域案件不斷增多,並快速從東部地區向中西部地區蔓延。

  與此同時,重點行業領域風險突出,下鄉進村趨勢明顯。民間投融資仲介機構仍是非法集資重災區,大量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機構違法開展金融業務活動,嚴重破壞正常金融市場秩序,此類案件佔非法集資新增案件總數的30%以上。

  P2P網路借貸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增速回落,隨著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不斷深入,整體風險水準逐步下降,但是,經過前期野蠻增長存量風險積累較大,非法自融、設立資金池、非法挪用資金等違規經營問題突出,P2P網路借貸領域風險化解尚需時日。

  近年來,非法集資活動呈現“下鄉進村”趨勢,一些地方的農民合作社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對外吸收資金;有的合作社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檯,欺騙誤導農村群眾;有的投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改頭換面,在農村廣布“熟人業務員”,虛構高額回報理財產品吸收資金。這些非法集資活動嚴重損害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成為影響當地農村金融環境和社會環境的重要隱患。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資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升級、欺騙誘導性更強。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著“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等幌子,從商品行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等“實體經濟”向理財、眾籌、期貨、虛擬貨幣等純粹“資本運作”轉變,噱頭更新穎,迷惑性更強,投資者辨別難度加大,消費返利、養老投資等新型犯罪層出不窮,網際網路+傳銷+非法集資模式案件多發,層級擴張快,傳染性很強,防範打擊難度進一步加大。

  安全提醒

  警惕九種現象

  1.所許諾的投資收益畸高,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等回報方式;

  2.電話推介、設立大量分支機構推介“投資項目”;在街頭、超市、商場等場所附近發放“理財產品”廣告;頻繁招攬老年人投資,公開講座、饋贈禮品等;

  3.以“虛擬貨幣”、“資金互助”等境外股權、期權、期貨、能源、礦產等噱頭吸引投資且許諾固定回報;

  4.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人員使用虛假身份註冊、經營或有不良信用記錄、網上負面資訊;

  5.公司註冊地、網站註冊地、伺服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係外籍人員的公司,辦講座吸引投資;

  6.以各種“山寨”榮譽稱號和所謂的名人、專家做廣告宣傳,以及以大型集會、慶典等推介“投資項目”;

  7.要求向個人賬戶交付投資款,以現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資款或者讓投資人在境外開立銀行賬戶;

  8.收取投資款的賬戶係以外籍人員尤其是東南亞籍人員身份在境內開立;

  9.聲稱與銀行“戰略合作”或者聲稱資金由銀行託管、監管,但實際上僅僅是在銀行開戶。

  熱點關注

  非法集資十大高發領域

  1.民間投融資仲介機構:一是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二是為資金的供需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或擔保等服務,利用“多對一”或資金池的模式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第三方歸集資金。三是實體企業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2.網路借貸機構:一是一些網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以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是一些網貸平臺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佈大量借款資訊,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三是個別網貸平臺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臺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進行融資,涉嫌集資詐騙。

  3.虛擬理財:一是以“互助”、“慈善”、“複利”等為噱頭,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靠不斷發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二是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利誘性極強,如“MMM金融互助社區”宣稱月收益30%。三是無實體機構,宣傳推廣、資金運轉等活動完全依託網路進行,主要組織者、網站註冊地、伺服器所在地、涉案資金等“多頭在外”。四是通過設置“推薦獎”、“管理獎”等獎金制度,鼓勵投資人發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線層級關係,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相互交織的特徵。

  4.房地產行業:一是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築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後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後回購,誘導公眾購買。二是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存在“一房多賣”。三是房地產企業打著房地產項目開發等名義,直接或通過仲介機構向社會公眾集資。

  5.私募基金:一是公開向社會宣傳,以虛假或誇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門檻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二是私募機構涉及業務複雜,同時從事股權投資、P2P網貸、眾籌等業務。

  6.地方交易場所:一是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風險。有的現貨電子交易所通過授權服務機構及網路平臺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出售,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和仲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風險。

  7.相互保險:一是有關人員編造虛假相互保險公司籌建項目,通過承諾高額回報方式吸引社會公眾出資加盟,嚴重誤導社會公眾,涉嫌集資詐騙。二是一些以“**互助”、“**聯盟”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基於網路平臺推出多種與相互保險形式類似的“互助計劃”。

  8.養老機構:一是打著提供養老服務的幌子,以收取會員費、“保證金”,並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等方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二是以投資養老公寓或投資其他相關養老項目為名,承諾給予高額回報,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三是打著銷售保健、醫療等養老相關產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資金。

  9.“消費返利”網站:消費返利網站打出“購物=儲蓄”等旗號,宣稱“購物”後一段時間內可分批次返還購物款,吸引社會公眾投入資金。

  10.農民合作社:一是一些地方的農民合作社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對外吸收資金,用於轉貸賺取利差或將資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檯,欺騙誤導農村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文/本報記者 程婕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