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花550萬元購買的一套二手房在過戶後發現少了17平方米,為此,他將原房主劉先生告上法庭,一審獲賠205萬餘元購房款。對於該結果,劉先生卻喊冤,稱他售房的面積與當初購買時取得的房產證上的面積完全一致,為何憑空就“蒸發”了17平方米?為此,他上訴要求改判或發回重審。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購房後發現面積縮水
2015年10月,李先生通過房屋仲介,以556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劉先生位於西城區豐盛衚同的一間房,房產證載明建築面積為44.86平米。去年1月14日,他取得房產證。後在裝修入住時,李先生發現房屋格局與樓上不同,便申請重新測繪。同年7月7日,西城區房地產測繪所最終確認,該房屋建築面積只有28.27平方米。
去年底,李先生取得重新換發的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為28.27平方米。今年3月,他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告上法庭,認為其在購房時存在重大誤解並因此多支付了房款,故要求按照實際面積變更合同價款,劉先生需返還其多支付的購房款205萬餘元。
據悉,李先生最初是將劉先生和仲介共同起訴,認為房產仲介沒有披露面積缺失的事實,存在隱瞞重要事實的行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審理中,法官曾去過現場勘查,李先生後撤訴。再次起訴時,只有劉先生一方被告。
一審判決返還205萬
劉先生答辯稱,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畢。被告取得該房屋時,產權證中記載的面積即為44.86平方米,其並未隱瞞或者欺詐。原告也看過房,不存在重大誤解。此外,當時約定是按套買賣,而不是按面積計算。現這套房屋房價已上漲,原告並無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購買房屋的建築面積,與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減小了16.59平方米,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據此,一審判決被告應返還多餘購房款20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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