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 欠錢不還,和法院“躲貓貓”,結果自己去銀行領拆遷款時,被前去執行公務的執行人員給撞了個正著。
2014年2月,張某某與汽車公司簽訂了一份《車輛租用合同》,雙方約定張某某將自有的福特轎車租賃給汽車公司,租賃期為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汽車公司自2014年10月開始便不再支付租金。
2014年12月,張某某要求解除雙方車輛租賃合同,並返還租賃車輛。但汽車公司已將涉案車輛出租給了第三人唐某某,無法返還車輛。後經法院判決汽車公司賠償張某某車輛損失64000元,並支付所欠租金4000元。但汽車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理趙某某一直消極履行義務,還經常與法院執行人員玩“躲貓貓”。
2017年5月12日,溧水法院執行工作人員在銀行扣劃另一名被執行人財產存款的時候,偶然一瞥,卻發現了汽車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理趙某某。原來,趙某某當時去銀行是辦理其拆遷款領取手續的。執行人員先找銀行工作人員配合穩住趙某某,法警趕到現場支援,順利將趙某某拘傳至法院。經重新商定,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趙某某當場一次性付清剩餘款項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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