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亮(化名)沒想到,本來買房的喜事,竟會變成自己“凈身出戶”的悲劇——為了規避相關政策,阿亮與妻子假離婚後成功買房,豈料一年之後妻子拒絕復婚,阿亮立刻告上法院,搬出各種“證據”竭力證明是兩人假離婚。然而,法院認為假離婚無法律依據,阿亮最終落得人財兩空的境地。
法官提醒
由於現行的徵信審查和房屋限購政策,不少家庭會選擇通過“假離婚”方式進行規避,若一方願意承擔風險辦理離婚登記並“凈身出戶”,則離婚後對方不願意復婚、財產歸對方的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為買第三套房 丈夫“凈身出戶”
今年47歲的阿亮與小她9歲的阿芳(化名)于2008年11月11日結婚,次年5月,阿芳誕下一女。
據阿亮稱,他和阿芳婚後共同購買了佛山及廣州兩處房產,均登記在阿芳名下,但屬於他與阿芳的夫妻共同財產。2015年8月,他與阿芳欲共同購買廣州南沙區某房產並支付了定金20000元及首期房款210039元。但阿芳告知他,因為阿亮的個人信用記錄原因造成無法以阿亮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為此阿芳要求以假離婚的方式規避相關政策來購買該房屋。
於是,阿亮與阿芳于2015年9月25日辦理離婚手續並簽訂離婚協議。根據該協議,雙方是自願離婚,女兒由阿芳攜帶撫養,阿亮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1500元直至女兒獨立為止,阿亮隨時有探視權;阿亮自願放棄屬於阿芳名下的財產(包括房屋、設施、流動資金、固定資產),佛山及廣州房產均歸阿芳所有,離婚後不得再有爭議。
2015年9月30日,阿芳與開發商簽訂購買該房屋的合同,購房後阿亮與阿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的房貸。
女方不願復婚
男方告上法庭
據阿亮稱,購房後,他多次向阿芳提出辦理復婚手續,但阿芳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阿芳明確拒絕復婚,並拒絕返還屬於他所有的財產份額。
“離婚手續及協議書只是為了規避相關政策,雙方並無離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真實意思。”阿亮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他與阿芳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並判令雙方婚生女兒由他攜帶撫養,阿芳每月向他支付1500元撫養費,直至女兒獨立;確認佛山及廣州房產雙方各佔50%產權份額;阿芳向他返還為購買南沙某房所支付的定金、首期款及一年房貸的一半即133619.5元。阿芳辯稱,她與阿亮不是假離婚,離婚是經過合法手續的,南沙某房是她的離婚後財產。
女方指責男方 爛賭又不顧家
為了證明是假離婚,阿亮在法庭上搬出各種證據:離婚登記後阿亮為雙方居住的房屋繳納電費的票據以及阿亮與阿芳的合照,主張離婚登記後他們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對此阿芳表示,雙方共同居住也不能證明離婚登記為假離婚。
阿亮還請同事陳某及堂妹劉某出庭作證。同事陳某稱,他于2016年多次與阿亮、阿芳一起吃飯、旅遊,阿芳均以阿亮妻子的身份出現。堂妹劉某稱,阿亮、阿芳于2016年春節期間前往她家吃飯,阿芳仍以阿亮妻子的身份出席。
阿芳表示,阿亮以“凈身出戶”的形式離婚,是因為阿亮經常賭博,極少照顧家庭,佛山某房及廣州某房是阿芳父親支付大部分款項購買或出售婚前財產購買。阿亮對此不予確認,稱自己是盡職的父親。
查無法律依據
駁回男方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協議書》屬阿亮、阿芳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已于簽訂協議當天辦理離婚登記,故該協議已生效,兩每人平均應依協議約定履行,一審判決駁回阿亮的全部訴訟請求。阿亮不服並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離婚手續僅須男女雙方自願即可,婚姻登記機關無須審查男女雙方是否感情破裂,也無須考慮辦理離婚登記的理由。
人們常說的“假離婚”是指男女雙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但離婚與否僅看雙方有無辦理離婚登記,辦了離婚登記就是“真離婚”,所以法律上並無“假離婚”一說。一旦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就必須按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履行,不能以雙方感情未破裂為由不履行離婚協議。且一旦辦理離婚,男女雙方就屬單身,均可自由與其他人登記結婚,根據婚姻自由的原則,雙方即使約定何時復婚,該約定亦屬無效。(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方晴 通訊員曾德瑜、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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