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全錄 實習生伍雪琪 郭思彤 肖陳元)20年前,冒用親戚指標,用假資料購買了某單位內部自建房。而今,因為房產資訊資料有誤,想賣房,卻過不了戶。昨天,市民唐女士致電晚報新聞熱線82333333求助。律師聽了直搖頭:“自己埋‘地雷’,炸了自己。法律沒有兒戲可言。”
唐女士說,1997年,蔡甸的一位親戚告訴她,單位建了自建房,只對內部職工出售。她的親戚暫時不需要買房,但不買房,又浪費了這個指標,建議唐女士用親戚的這個指標買一套。
唐女士想買,但不是內部職工怎麼買呢?用親戚的名字買,到時候產生了產權糾紛,怎麼辦?正猶豫時,有人出了個點子,可以用唐女士親戚的戶口本辦,提交戶口本複印件時,在複印件上做個“手腳”,把名字改為唐女士的名字。
就這樣,審核竟然通過了,唐女士買到了房子。
轉眼20年過去了。今年,唐女士打算賣掉這套房子,買家都找好了,可去辦理過戶時,房管部門發現,房產證上,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不對應,不予以過戶。
唐女士說,當初家人並不太懂法,當時想享受親戚的指標,沒想到造成現在的麻煩,她向本報諮詢對策。
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李澍青律師說,20年前,用假資料買房,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行為,這等於是給自己埋下了一個“地雷”。法律豈能當兒戲來戲弄。既然偽造資料在先,當事人就應該承擔這份後果。
那現在如何確定這套房子的所有權歸屬呢?李律師表示,公民姓名可以相同,身份證號碼卻是唯一的。確定這個房產的歸屬,應該以房產證上的身份證號碼為準,該號碼對應的是誰,房子就是誰的,所以,現在這套房子,產權應該歸唐女士的親戚。唐女士的親戚有權提出更正房產證上的姓名。
另外,為內部職工建房的單位,目前仍可以以“房屋買賣中,有資料造假行為”為由,向法院提出,廢除20年前的購房合同,收回房子,退還當初的房款。
如果親戚和建房單位既往不咎,唐女士則可以與親戚協商,讓親戚申請將房產證上姓名改為親戚姓名,並約定親戚將房子賣出後,房款歸唐女士。不過,這個就涉及到個人誠信問題,對唐女士來說,存在一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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