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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投訴微乎其微 徵婚者礙于面子多不願公開

2017年07月11日 13:54:29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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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花費90多萬元就為了介紹個對象,而且介紹的人還都不怎麼“靠譜”。遭受重大財產損失,難道只能自認倒楣?

  為此,《法制日報》記者撥打了中國消費者協會的電話,相關負責人明確告訴記者,這種情況屬於消協受理範圍,但具體需看是什麼情況,消協實行受理投訴地域管轄。但這位工作人員也表示,實踐中,對於仲介機構的投訴,大多都是針對房產仲介。目前,中消協方面接到的有關婚介仲介的投訴微乎其微。

  顯然,現實中,礙于面子和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些權益受損的徵婚者確實不願意將類似的事情公之於眾。

  那麼,天價婚介費是否只是單純的民事合同糾紛?婚介公司是否涉嫌合同欺詐呢?為此,記者近日採訪了多位法學專家。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尹飛認為,作為婚介機構,提供的是服務,因此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調整雙方的法律關係。經營者在制定格式條款的時候,應按照公平原則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鍵問題是合同如何履行,比如,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是否都履行了,推薦的人是否都符合條件,如果不是,那這就存在欺詐的可能,可以以欺詐為由來追責。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吳沈括分析指出,如果婚介平臺利用當事人資訊不對稱的弱點、虛構事實騙取錢財,比如,利用網路編造不真實甚至是子虛烏有的事實,使當事人陷入嚴重的認識錯誤,進而違背其真實意志處分自己的財產,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對此,在符合相關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他同時強調,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必須通過平臺業務模式、當事方服務協議條款以及資金往來流程等案件事實查證,確實存在行為人騙取錢財的主觀意圖以及在此意圖支配下捏造虛假事實、引誘相對人作出重大錯誤處分的客觀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婚介所的居間性質有點兒像委託合同中的最大誠信義務。鋻於婚介所的居間仲介性質,同時又持有工商登記牌照,直接管理部門應該是工商部門。如果涉嫌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安機關也是主管部門。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可以向婦聯投訴。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