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重前,說好20元一斤;付款時,卻變成了20元一克……這種“宰客”的手段並不罕見——“行為惡劣,必須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近日,房山法院對一名“宰客”商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據檢方訴稱,去年9月30日9時許,在房山區長陽鎮某集市內,被告人賈某夥同他人在集市內擺設瑪卡(一種植物,形似小圓蘿蔔)攤,以模糊價格的方式,誘騙70歲高齡的李某購買。待李某誤以為價格為20元一斤,很便宜,決定購買並把瑪卡包裝剪開後,賈某等人便把瑪卡的價格由20元一斤變成20元一克,稱重後共計8000元。
“我不買了。”聽到這個價格,李某嚇了一跳。但是,賈某等人以瑪卡已被剪開為由,威脅李某必須購買,並強迫他當場付款200元。隨後,賈某持刀跟隨李某回家取餘款。無奈之下,李某先後向他人借款2900元,交給賈某。事後,賈某被村委會聯防隊員抓獲。
檢方認為,賈某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合議庭經過合議後,對案件當庭宣判,認定賈某犯敲詐勒索罪,鋻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並積極退繳贓款,且當庭自願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判處賈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賈某表示不上訴。
“被告人敲詐勒索一位年過七旬的老人,其行為確實惡劣,法不容情,其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審判長于妍法官提出,鋻於賈某是初犯、偶犯,並且認罪態度較好,並且涉案贓款已還給李某,綜合以上幾個情節,法院對賈某酌情予以從輕、從寬處罰。
同時,于妍介紹,依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屬於“數額較大”,但是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確定,即降低了量刑“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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