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海省紀委通報了6起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執紀問責典型案例。
1.海南州、興海縣政府對羊曲水電站項目未批先建監管不力問題。2009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下發《關於同意青海黃河羊曲水電站開展前期工作的復函》,同意組織開展羊曲水電站前期工作,電站由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建設和管理,待具備核準條件後再上報羊曲水電站項目申請報告。2010年6月,該項目在未取得電站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項目核準相關文件的情況下,在建前施工的同時進行了部分主體工程建設,未批先建長達7年之久。海南州委原常委、副州長普化太,興海縣委原常委、副縣長哇多作為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領導,認為羊曲水電站是央企具體承建的省上重點項目,未主動履行監管職責,未安排主管部門對羊曲水電站項目審批資料進行查閱審核,也未發現該項目環評手續未批准的問題。2017年7月,省監察廳研究決定,給予哇多行政記過處分。8月,省紀委報經省委批准,給予普化太黨內警告處分。
2.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違規審核辦理燃煤鍋爐使用登記證問題。2014年3月,西寧市政府下發《關於擴大劃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進一步加強燃煤(油)煙污染防治的通告》,要求在西寧市行政規劃區域和三縣縣城規劃區域內劃定禁止和控制燃用高污染區域(以下簡稱“禁煤區”和“控煤區”),並召開專題會議,要求全面消除市區範圍內燃煤鍋爐。時任原西寧市品質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斌未採取措施貫徹落實《通告》和會議要求,其所分管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一科繼續在禁煤區和控煤區違規審核登記發放燃煤鍋爐使用證。2015年7月,原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與原市工商局機構合併成立市場監督管理局後,該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一處仍繼續違規審核登記發放燃煤鍋爐使用證。直至2017年3月,省質監局要求各地“對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鍋爐,不得實施安裝監督檢驗,不得辦理使用登記”後,該處才停止燃煤鍋爐使用登記證的辦理工作。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該局違規審核辦理43台燃煤鍋爐使用證。2017年8月,西寧市紀委報市委研究,並報經省紀委批准,給予十四屆中共西寧市委候補委員、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正縣級)劉斌黨內警告處分;西寧市紀委報市委批准,給予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周寧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一處處長王海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海西州茫崖行委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對茫崖石棉礦長期污染監管不力問題。青海創安有限公司在茫崖地區從事石棉礦業開發生產,長期以來存在環保手續不全、環保設施落後等問題。2014年4月,中央電視臺對茫崖石棉礦嚴重粉塵污染進行了報道,省委省政府也將茫崖石棉礦粉塵污染列為環境保護領域重點督辦問題,要求於2016年12月前完成整改。2016年12月,省環保督察組檢查發現茫崖石棉礦污染問題仍未整改落實到位,環保設施仍不完善,粉塵嚴重超標,廢石和尾礦達8億噸等問題。茫崖工委委員、行委副主任楊海雲作為分管環保工作的責任領導,在協調各職能部門查處石棉礦污染問題中組織領導不力、履職不到位。2017年8月,海西州紀委報經州委批准,給予楊海雲黨內警告處分;行委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對茫崖石棉礦污染問題監管不力,時任局長馬元明、副局長張志武和現任局長賈慶黎對該問題重視不夠,監管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茫崖紀工委報工委同意,分別給予馬元明、張志武黨內警告處分,對賈慶黎予以誡勉談話。
4.海北州海晏縣相關職能部門對銀湖砂場非法採砂監管不力問題。2015年11月,青海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向海晏縣國土資源局下發《關於海晏縣不再續辦銀湖砂場採礦權的函》。縣國土資源局雖按要求未辦理延續採礦權手續,並多次下發停產和恢復治理的通知,但對其所下發通知的落實情況跟蹤監管不力、採取措施不到位,致使銀湖砂場採礦權到期後仍存在非法開採和未恢復治理的問題。縣環境監察大隊在銀湖砂場非法採砂事件中,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縣森林公安局在立案查處中,對非法採砂面積認定不準,處理不嚴,致使該砂場非法採砂問題仍然存在。2017年8月,海晏縣監察局報經縣政府批准,對縣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姚文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縣公安局研究決定,給予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王學兵行政記過處分;縣環境保護和林業水利局研究決定,給予縣環境監察大隊隊長馬永蓮記過處分,海晏縣委組織部對縣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秀英、縣環境保護和林業水利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才亨措分別予以誡勉。
5.海東市樂都區國土資源局在轄區礦山和砂場亂採濫挖整治工作中履職不力問題。樂都轄區部分礦山和砂場一直存在亂採濫挖,破壞河道、影響水質和區域生態環境,生態環境整治進程緩慢等問題。2017年3月,區國土資源局雖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了集中整治,但夜間偷採偷洗和生態恢復治理緩慢等問題仍沒有有效解決。區國土資源局作為礦產資源監管職能部門,對礦產資源保護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嚴,對無證照或證照不全企業非法開採、亂採濫挖等問題處置不力。2017年8月,海東市樂都區紀委報經區委批准,分別給予區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龍成林、執法監察大隊原大隊長張中麟、礦產辦主任祁萬成黨內警告處分。
6.黃南州同仁縣水利局、縣水政水資源辦在尕完麻村河道堆放砂石整治中履職不到位問題。2017年初,同仁縣水利局在日常工作巡查中發現,保安鎮尕完麻村村民周拉將砂石堆放于尕完麻村大橋下河道內,後要求周拉進行整改。6月17日,縣水利局和縣水政水資源辦檢查發現該問題仍然沒有解決,遂要求周拉限期清理,但其並未認真整改且多次私自拉運砂石料,以至被群眾舉報至中央環保督察組。縣水利局和縣水政水資源辦在前期發現問題時雖進行了查處,但執法監管寬鬆軟,沒有緊盯問題徹底解決,致使周拉心存僥倖、拒不整改,給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和整治工作帶來了負面影響。2017年8月,同仁縣監察局研究決定,給予縣水政水資源辦副主任楊本尖措行政記過處分。縣紀委對縣水利局副局長夏吾增太予以誡勉談話,責成縣水利局局長辛勝林向縣委作出書面檢查,對縣水利局、縣水政水資源辦予以通報批評。(青海省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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