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表像下的政經利益考量
歐盟于2005年1月設立了碳排放交易體系(ETS)。2008年11月19日,歐盟通過法案決定將國際航空業納入ETS。該體系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後,歐盟又進一步規定,對拒不執行的航企將施以超出規定部分每噸100歐元的罰款以及歐盟境內禁飛的制裁。自2008年歐盟通過上述法案後,各國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反對聲就不絕於耳。歐盟官員2月6日接受BBC採訪時表示,中國會對此採取默認態度,但是僅隔一天,中國民用航空局就向各航空公司發出指令,指出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中國境內各航空公司不得參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美國參院也通過航空法案明確表示反對歐盟向飛經歐洲的航班徵收碳排放稅。據稱,中國、美國、俄羅斯及印度等26個國家將於2月21日在莫斯科召開會議,共同商議應對歐盟航空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對策。
由於目前深陷歐債危機的泥淖,歐盟強徵航空業碳排放稅的政策也被外界解讀為表面是為環境保護,實則為了背後巨大的經濟利益和掌握航空市場的主導權。此外,此舉也被看作是歐盟向爭取在國際政策、市場機制和國際氣候變化談判中的話語權和領導權邁出的一步。如果能成功將國際航空業引入碳排放交易系統,就有可能為歐盟將來在鋼鐵、電力、水泥等其他行業中推廣實施全球性的行業減排方案鋪平道路,以此實現全球共同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目的。
歐盟單方面行為有違國際法
歐盟單方面通過立法將國際航空業納入ETS違反了《芝加哥公約》序言和第1條規定的“各締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的國家主權原則。此外,《京都議定書》第2條第2款規定締約國應通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作出努力,謀求限制或減少航空燃料產生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而歐盟的單邊行為有違反該規定之嫌。
歐盟此舉還違背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負有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因為作為簽署方的歐盟將所有國家統一納入強制徵收碳排放稅的範圍一致對待,沒有對發展中國家的航空運輸業發展需要作出合理安排;歐盟規定碳配額以歷史排放數量為基數,基數越大獲得的配額越大,這種計算方式使發展中國家承擔了比發達國家更重的減排義務。
歐盟徵收航空碳排放稅也對WTO法提出了挑戰。WTO協定為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但是在歐盟的政策中卻未有體現。有學者也主張歐盟徵收的碳稅實際上是“碳壁壘”,是以“減排”為名來阻止其他國家進入它的市場,這也不符合WTO的原則。康橋大學教授巴特爾也認為很難認定歐盟此舉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航空運輸服務”附件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