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美日安保條約》應該進行很好的研究,要對這個條約當時簽定的背景、制定條約的討論情況以及條約文本,進行很好的分析,有個把握。特別是,安保條約的第五條怎麼規定的,限定的範圍有多大、設立的權力義務關係是怎麼樣的,從我們搞法學的角度需要比較仔細地進行研究。不是有了安保條約,他就一定會按照這個條約出手攻擊,事情並不是字面上看起來那麼簡單。
由於安保條約涉及使用武力問題,一般來說,締結方都會持非常慎重的態度。使用武力不是一般的外交行動。使用武力,國家將處於戰爭狀態,這在國際上來說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對國內也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按照美國《憲法》,一般來說美國如果使用武力的話,都要通過總統和參議院共同決定。在實踐當中也存在不經過國會使用武力的情況。但是從法律上來說是要通過參議院來決定的。這類問題需要把各個有關因素結合起來考慮。我看到報紙上引用條約中說的“宣誓”,這個中文文本翻譯可能是錯的。應該是對外“宣告”,而不是發誓的“誓”。我們的報紙可能是用錯了,應該是“宣告”。這是雙方對外的一個表態,表示在日本國施政的領域如果受到攻擊要進行共同防禦。美國將琉球群島跟釣魚島一起交給日本,中國一直是堅決反對的。如果日本以釣魚島受到外來攻擊,援引第五條。那麼如果使用第五條,他們雙方的義務到底是什麼?第五條說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但是在什麼情況下?美日到底是什麼樣的義務?他現在只是講採取行動對付共同危險。英文文本用的是“WOULD”,而未用“SHOULD”。雖然兩者都是法律義務,但程度不同。“SHOULD”表示應當、必須採取共同行動;“WOULD”表示一種意願,將會做什麼。所以至少從美國方面來講,可能是給自己留下一些後路,不一定採取行動。但是從日本來說估計在制定安保條約時是希望美國幫他,但是美國留了一手。沒有用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可以做不同解釋。儘管都在說第五條,但是真正在適用第五條時,他一定會仔細斟酌第五條。這就要看整個美日關係、中美關係各方面因素,他衡量後決定採取什麼態度。所以從這個情況來看,對美國新聞發言人的講話,我們不能置之不理,但也沒有說得那麼嚴重。在釣魚島問題上發生武力衝突了,美國就一定會出手幫助日本。恐怕也不一定是這麼個情況。
另外還有一個條件,即依照“本國憲法規定和手續”。就是美國方面要想出動武力,也要綜合各方面情況全盤考慮。在釣魚島使用武力,要按照《憲法》規定,履行手續,通過參議院決定。參議院會不會同意美國跟中國有武力衝突,這也是一個變數。從現在中美總的關係來看,至少目前為止還看不到美國想跟中國兵戎相見,恐怕還不至於到這種程度。所以綜合起來看,我覺得在釣魚島問題上,美國援引美日安保條約,幫助日本對付中國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在國際法原則立場上,我們對這個問題應當有個反應。釣魚島是中國的領土,本來日本侵佔釣魚島就是一種國際不法行為,是違反國際法的。美國應當遵守國際法。至少在這個問題上中日是有爭端的,美國在釣魚島主權問題上聲明過不採取立場。他明確表過態的。所以你不能在釣魚島主權爭議問題上站在日本一方,否則與美國的正式錶態是不一致的。這一點我們應當給美國方面提出來。現在美宣稱要把釣魚島爭端放在安保條約下面,這跟你承擔的國際義務是不符合的,這也要嚴肅提出來。(劉楠來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國家安全政策委員會高級研究員 中國社科院榮譽學部委員、國際法專家 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